現實困惑
某男子胡某與某女子趙某是男女同居關系,胡某以性格不合為由版提出分手,要結束同居權關系,趙某同意。但隨后兩人就財產分割問題起了爭執(zhí)。同居關系的男女,分居后財產應怎樣處理?
律師答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的規(guī)定,男女未婚同居分手后產生的財產分割問題,如果兩人經過協商對財產的分割達成協議,按照協議處理;如果產生了爭議,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作出判決。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yǎng)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法理薈萃
結婚登記是締結婚姻關系的法定形式要件。男女雙方雖同居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均不享有《婚姻法》規(guī)定的夫妻相互之間的權利。
一般而言在同居生活中,雙方各自生產經營所得應該歸各自所有,如果為共同生產內經營所得或者同居雙方約定為容共同財產的應該為共同財產。《物權法》第99條規(guī)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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