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需要退還彩禮和三金嗎
三金也屬于彩禮的范疇,一般情況下夫妻離婚的是不需要退還彩禮和三金的,即使男方主張退還也不會獲得法院的支持。
但是如果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沒有共同生活的,以及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在離婚時如果男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女方需要返還。
怎么判斷是否屬于彩禮
1、訂立婚約為前提條件和基礎?;榧s一般認為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俗稱定婚。定婚后,男方就要給付女方一定數量的金錢和其他物品,這就是通常所指的彩禮。
2、需基于當地的風俗習慣。雙方訂立婚約的過程中或者訂立婚約之后,給付財物的行為要根據當地風俗習慣。關于給付金錢的數額以及其他物品,一般都需要由中間人(俗稱媒人)從中按習慣商定,有時還要通過中間人交付。這種情況下,給付財物既不是給付人主動贈與,又不是接受人的索取。雙方當事人及其家庭成員都清楚該財物就是為訂立婚約而給付的彩禮。如果當地并沒有給付彩禮的風俗習慣,那么雙方之間發生財物給付行為也就不是彩禮。如果彩禮的數額明顯超出當地風俗習慣,而且明顯超出給付方的支付能力,就應當認定為借婚姻索要財物行為,其實質就不再屬于彩禮性質。
3、所給付財物的價值按照當地生活水平屬于數額較大。雙方訂立婚約后,根據當地風俗習慣需要給付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財物,其數額或價值就必須符合當地的標準,該標準雖然沒有固定的規范,但是,最起碼要符合彩禮所具有的擔保性質,要符合同時期同一地區大致相近的數額。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彩禮不是一定要退,如果男方要求退還這筆彩禮就需要有合法的理由,如果不屬于法定的情形,那么女方是可以不用理會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如果協商不好的話,那么也是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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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結婚2個月離婚三金和彩禮要退嗎
結婚2個月離婚三金和彩禮是否要退需根據以下情況判斷:
(1)雙方未進行結婚登記的,應當返還全部的禮金;
(2)雙方已經進行結婚登記的,但是沒有一起共同生活的,應當返還全部的禮金;
(3)根據給付人的生活困難程度,酌定返還禮金;
(4)根據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返還彩禮錢。
如果有如下情形,離婚時女方需要返還男方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百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度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知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道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彩禮由誰來返還?
實踐中,由于彩禮給付與收受的實際主體可能不是男女雙方,而是雙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親屬,那么,在彩禮返還之訴中,如何列訴訟當事人?除了男女雙方外,彩禮的實際給付人、收受人是否也應當列為訴訟當事人?
通常認為,由于離婚案件涉及男女雙方以及子女的人身權利,涉及當事人的隱私,故離婚案件中一般不存在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而且,彩禮的給付實際也是以男女雙方為利益對象或者代表。因此,應當區別不同的情況進行處理:
1、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后,男方以女方為被告提起離婚訴訟,并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的,不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實際收受人為第三人。而應以男女雙方作為彩禮返還的權利人與義務人。一方以不是彩禮的實際給付人或者實際收受人為抗辯,拒絕返還彩禮的,不應予以支持。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男方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彩禮的,由于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雙方,還可能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親屬,在彩禮的用途上,既有可能是女方個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還有可能為男女雙方所組建的家庭所用。因此,一般可列女方為被告,如彩禮實際收受人為女方父母或其他人,則可考慮列實際收受人為共同被告。這樣既符合婚約財產糾紛特質,也有利于真正解決糾紛。
辦離婚需要什么材料:
1、當事人雙方的身份證和戶口本;
2、離婚協議書;
3、結婚證;
4、當事人的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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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需要退還三金嗎?
法律分析:如果三金是屬于彩禮的,如果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則離婚三金需要退還,如果結婚后雙方已經共同生活了,則離婚時三金不需要退還。如果三金不屬于彩禮,是自愿贈與對方,且沒有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則離婚時不需要退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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