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案件的裁決涉及多個重要環節,主要針對程序和實體問題作出。以下是裁定的主要內容:
另外,對于某些裁定,法律要求法院進行公告,以確保相關方的知情權。公告是確保裁決公知和執行的重要步驟。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除應當按照企業破產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外,還應當于三十日內在國家、地方有影響的報紙上刊登公告,公告內容同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
在破產案件中,法院通過公告形式,將重大的程序性事件公之于眾。按照現行規定,人民法院在破產案件中需要公告的事項有:受理破產案件;開始重整程序;終止重整程序;開始和解程序;終止和解程序;破產宣告;終結破產程序。
公告方式有兩種:
(1)在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告欄內張貼。
(2)根據具體案情(如債權人所分布的區域、破產財產所在的區域等),在地方或全國性報刊上登載。
這兩種方式應當同時采用。張貼的公告,應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公告不同于通知。通知的對象是特定的。故其效力的發生以送達為條件。公告的對象是不特定的,故其效力的發生僅以發布為條件。因此,對于已經發布的公告,所有當事人均視為已得知,并自動承受相應的法律后果。例如,債務人的財產持有人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并公告后向債務人交付財產的,不免除其向管理人交付財產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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