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從1988年開始開放出境旅游時,北京、上海旅游業就已經開始出現“保證金”的現象,也就是現在的押金。主要目的是防止有人借著旅游的機會滯留國外不歸。
我國現有的三部旅游法律法規中也并沒有收取旅游保證金的明確規定。一旦客人滯留不歸,滯留國家的大使館就會對旅行社進行處罰,一般會停簽三個月或半年,停簽的損失可比游客交的押金多多了。再則旅行社還會被經濟罰款,或暫停出境游業務,重則吊銷旅行社的許可證。因此旅行社對于出境旅游的游客資料審查時也是非常的嚴格的。除了東南亞外,對于“日韓、歐洲、澳洲”這樣的國家基本都會收取5-10萬的旅游押金。
大家可能更關心這樣兩個問題:
一是押金交不交,交多少誰來定?實際操作中誰交誰不交,通常由旅行社自己判斷,對于日韓、歐洲、澳洲這樣的國家,大部分人是需要交押金的,同時根據客人所提供的工作證明、銀行的存款證明、收入來源證明,房產證明、車產證明等材料來做一些主觀的判斷,同時判斷出押金的多少!
二是押金交予你如何放心!用曾今遇到過的某些游客的話來講“旅行社你不信任我,我也不信任旅行社”,為此中旅體育旅行社(趣程旅游網)與第三方渣打銀行合作,旅行社、渣打銀行、游客三方在平等的基礎上,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簽署一份三方協議,游客只需將約定好的押金金額存入一個與旅行社指定賬戶關聯的個人結算賬戶。這樣也就避免了游客的擔心!再也不用抱著大把的現金來旅行社了!
關于出境旅游押金,只要我國大環境沒有變化,國家沒有出臺相應的為有效避免因游客滯留不歸而給旅行社帶來重大損失、國家形象受到影響的措施。押金的形式就不會有所改變!
拓展資料
國家旅游局關于規范出境游保證金有關事宜的通知
旅發〔2015〕2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旅游局:
近期一些地方接連發生因旅行社收取旅游者出境游保證金不能按約退還所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嚴重侵害了消費者權益,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為規范出境游保證金收取等有關事宜,現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部署開展出境游保證金的清理
各地要立即部署本地出境社、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分社及出境社設立的服務網點,開展對出境游保證金收取情況的自查清理。如收取出境游保證金的,均應采取銀行參與的資金托管方式,不得以現金或現金轉賬方式直接收取保證金,不得要求旅游者將出境游保證金直接存入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員提供的個人賬號;存在以上問題的,要立即進行整改。
二、加強指導,規范出境游保證金的收取
各地要督促尚未實行出境游保證金銀行托管的旅行社,積極與當地商業銀行開展合作,建立長期、穩定的出境游保證金銀行托管工作機制;向游客充分披露相關信息,并簽訂由旅行社、旅游者、銀行參與的出境游保證金三方托管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明確資金凍結的期限,資金解凍的條件、流程,以及劃扣保證金的條件、期限、文本格式、賬戶信息等主要事項。
三、擴大宣傳,強化風險防范意識
各地要加強宣傳,提高出境游保證金銀行托管機制的社會知曉率和影響力,引導旅游者主動選擇銀行托管方式繳納出境游保證金,保障資金安全。如遇出境游保證金不能按約退還的情況,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要積極引導出境社強化風險防范意識,加強內部管理,杜絕財務安全隱患。
四、加強督查,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
各地要加強對旅行社收取出境游保證金情況的動態檢查力度,及時排查問題隱患。一旦發生問題,要依靠當地黨委、政府,配合公安部門予以妥善處理,避免引發群體性事件。
國家旅游局
2015年12月23日
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國家旅游局關于規范出境游保證金有關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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