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基金是一種特殊的基金形式,它并不采用有限公司的架構,而是通過信托契約來運作收益。在臺灣市場,海外基金主要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源自英國的單位信托基金,它基于信托法律設立;另一類則是源自美國的共同基金,類似于有限責任公司的結構。盡管它們的設立方式有所不同,但均由專業的投資管理公司依據基金設立時預定的投資策略進行管理,對投資者而言,選擇哪一種并不構成顯著差異。
在名稱上,有些基金公司將產品稱為"Mutual fund",而另一些則稱為"Unit Trust"。實際上,兩者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區別主要在于法律依據:單位信托基金源于英國工業革命后,其法律基礎是信托契約法,歐洲基金公司普遍采用此稱呼。共同基金則是以投資公司形式設立,其依據是公司法,北美基金公司通常采用共同基金這一名稱。
盡管單位信托基金和共同基金在組建機制上有別,但隨著經濟的不斷進步,它們的功能逐漸趨同,投資者在選擇時,更關注的是投資策略和回報,而非形式上的差異。
信托基金也叫投資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信托基金 指通過契約或公司的形式,借助發行基金券(如收益憑證、基金單位和基金股份等)的方式,將社會上不確定的多數投資者不等額的資金集中起來,形成一定規模的信托資產,交由專門的投資機構按資產組合原理進行分散投資,獲得的收益由投資者按出資比例分享,并承擔相應風險的一種集合投資信托制度。
契約型基金又稱單位信托基金,是指把投資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為當事人,通過簽訂基金契約的形式發行受益憑證而設立的一種基金。
契約型基金又稱為單位信托基金(Unit trust fund),指專門的投資機構(銀行和企業)共同出資組建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委托人通過與受托人簽定"信托契約"的形式發行受益憑證——"基金單位持有證"來募集社會上的閑散資金。
契約型基金由基金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間所簽署的基金合同而設立,基金投資者的權利主要體現在基金合同的條款上,而基金合同條款的主要方面通常由基金法律所規范。
擴展資料:
特點:
1、單位信托是一項名為信托契約的文件而組建的一家經理公司,在組織結構上,它不設董事會,基金經理公司自己作為委托公司設立基金,自行或再聘 請經理人代為管理基金的經營和操作。
并通常指定一家證券公司或承銷公司代為辦理受益憑證--基金單持有證的發行、買賣、轉讓、交易、利潤分配、收益及本益 償還支付。
2、受托人接受基金經理公司的委托,并且以信托人或信托公司的名義為基金注冊和開戶?;饝纛^完全獨立于基金保管公司的帳戶,縱使基金保管公司 因經營不善而倒閉,其債權方都不能動用基金的資產。
其職責是負責管理、保管處置信托財產、監督基金經理人的投資工作、確?;鸾浝砣俗袷毓_說明書所列明 的投資規定,使他們采取的投資組合符合信托契約的要求。在單位信托基金出現問題時,信托人對投資者負責索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契約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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