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企業所得稅稅款=應納稅所得額×25%。
根據《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根據《實施細則》規定:企業預繳所得稅時應當按納稅期限的實際數預繳,按實際數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上一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的l/12或l/4,或者按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所得稅。據此,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公式為:月(季)預繳所得稅款=月(季)應納稅所得額×33% 或:月(季)預繳所得稅稅額=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12(或1/4)×25%。
企業應納的企業所得稅,都應在月(季)預繳的基礎上,于年度終了后,在規定的期限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計算公式為:全年應納所得稅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33%;匯算應補(退)所得稅稅額=全年應納所得稅稅額-各月(季)預繳所得稅稅額合計。
假如你第一季度利潤末本年利潤累計為A,那么你這時候就要預繳A*25*%的企業所得稅,第二季度假如利潤累計額小于A*(為B),那么你這個月就不要交所得稅,如果高于A,那就要補交(B-A)*0.25的企業所得稅,第三和第四季度依此類推。
也就是說從第一季度開始到后面幾個季度,你就依次比較損益表的利潤累計額,如果后面期的大于前期中大的那個,就要對差額按企業所得稅率預交所得稅,如果小于就不用交。所以你的情況,第四季度應該預交的企業所得稅是10萬減去第三季度繳納的2萬5以后的75000元。
擴展資料:
企業所得稅法定扣除項目是據以確定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是企業的收入總額減去成本、費用、損失以及準予扣除項目的金額。成本是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各項直接耗費和各項間接費用。費用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損失是指納稅人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項營業外支出、經營虧損和投資損失等。除此以外,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對納稅人的財務會計處理和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稅收規定予以調整。企業所得稅法定扣除項目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外,稅收有關規定中還明確了一些需按稅收規定進行納稅調整的扣除項目。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⑴利息支出的扣除。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⑵計稅工資的扣除?!l例規定,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予以據實扣除,這意味著取消實行多年的內資企業計稅工資制度,切實減輕了內資企業的負擔。但允許據實扣除的工資、薪金必須是“合理的”,對明顯不合理的工資、薪金,則不予扣除。今后,國家稅務總局將通過制定與《實施條例》配套的《工資扣除管理辦法》對“合理的”進行明確。
⑶在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方面,實施條例繼續維持了以前的扣除標準(提取比例分別為14%、2%、2.5%),但將“計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扣除額也就相應提高了。在職工教育經費方面,為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教育投入,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⑷捐贈的扣除。納稅人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會計利潤的12%以內的,允許扣除。超過12%的部分則不得扣除。
⑸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業務招待費,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發生的交際應酬費用。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業務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納稅人提供確實記錄或單據,分別在下列限度內準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進一步明確,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也就是說,稅法采用的是“兩頭卡”的方式。一方面,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只允許列支60%,是為了區分業務招待費中的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通過設計一個統一的比例,將業務招待費中的個人消費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額限制為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這是用來防止有些企業為不調增40%的業務招待費,采用多找餐費發票甚至假發票沖賬,造成業務招待費虛高的情況。
參考資料:企業所得稅-百度百科
企業所得稅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稅收調整項目金額
利潤總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損失
1、工業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公式
工業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稅收調整項目金額
利潤總額=營業利潤+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營業利潤=產品銷售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產品銷售利潤=產品銷售收入-產品銷售成本-產品銷售費用-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其他業務利潤=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成本-其他銷售稅金及附加
本期完工產品成本=期初在產品自制半成品成本余額+本期產品成本會計-期末在產品自制半成品成本余額
本期產品成本會計=材料+工資+制造費用
2、商品流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稅收調整項目金額
利潤總額=營業利潤+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營業利潤=主營業務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匯兌損失
主營業務利潤=商品銷售利潤+代購代銷收入
商品銷售利潤=商品銷售凈額-商品銷售成本-經營費用-商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商品銷售凈額=商品銷售收入-銷售折扣與折讓
3、飲服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稅收調整項目金額
利潤總額=營業利潤+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營業利潤=經營利潤+附營業務收入-附營業務成本
經營利潤=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
營業成本=期初庫存材料、半成品產成(商)品盤存余額+本期購進材料、商品金額金額-期末庫存材料、半成品、產成(商)品盤存余額
4、應納所得稅稅額計算
(1)分月或分季預繳所得稅額=月、季應納稅所得額×稅率(33%)
(2)年終匯算清繳時,應退補所得稅
應退補所得稅額=全年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33%)-本年累計已繳所得稅額預繳所得稅
①、按上年應納稅所得額的1/2或1/4
本期某月或某季應納所得稅稅額=[上一年應納稅所得額/2(或4)]×稅率(33%)
②、按本期計劃利潤預繳所得稅
本期某月或某季應納所得稅稅額=本期某月或某季計劃利潤額×稅率(33%)
5、對減征所得稅的計算
減征比例=[(33%-原核定的稅率)/33%]×100%
減征后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33%)×(1-減征比例)=應納所得稅稅額×減征比例
6、境外所得稅稅額扣除限額=境內外所得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外國的所得額/境內外所得總額
7、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
彌補虧損后應納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稅率(33%)
法律依據:
_《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四條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第九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二)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四)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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