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一條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章程的效力: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一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設立者制定的,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規定公司與股東之間、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是公司的行為準則。設立公司必須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的訂立通常有兩種方式:一是共同訂立,是指由全體股東或發起人共同起草、協商制訂公司章程,否則公司章程不得生效;二是部分訂立,是指由股東或發起人中的部分成員負責起草、制訂公司章程,而后再經其他股東或發起人簽字同意的制訂方式。公司章程必須采取書面形式,經全體股東同意并在章程上簽名蓋章,公司章程才能生效。原則上公司章程所記載的事項,不論是絕對記載事項還是任意記載事項,只要確屬必要,均可變更。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法第43條第2款);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公司法第103條第2款)。公司章程變更后,公司董事會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一、公司章程的內容公司章程的內容即指公司章程所記載的事項。公司章程的具體內容可因公司種類、公司經營范圍、公司經營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區別,但都可以歸為以下三類:(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每個公司章程必須記載、不可缺少的法定事項,缺少其中任何一項或任何一項記載不合法,整個章程即歸無效。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包括如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公司名稱和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包括如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公司名稱和場所,經營范圍,設立方式,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是法律列舉規定的一些事項,由章程制訂人自行決定是否予以記載。如果予以記載,則該事項將發生法律效力;如果記載違法,則僅該事項無效;如不予記載,也不影響整個章程的效力。確認相對必要記載的事項,目的在于使相關條款在公司與發起人、公司與認股人、公司與其他第三人之間發生拘束力。(3)任意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是指法律未予明確規定,是否記載于章程,由章程制訂人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任意選擇記載的事項。公司章程任意記載的事項,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章程制訂人就可根據實際需要而載入公司章程。任意記載事項如不予記載,不影響整個章程的效力;如予以記載,則該事項將發生法律效力,公司及其股東必須遵照執行,不能任意變更;如予變更,也必須遵循修改章程的特別程序。二、公司章程的效力(1)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行為準則,對公司具有約束力。具體而言,一是公司應當依其章程規定的辦法,產生權力機構、業務執行和經營意思決定機構、監督機構等公司組織機構,并按章程規定的權限范圍行使職權;二是公司應當使用公司章程上規定的名稱、在公司章程確定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三是公司依其章程對公司股東負有義務,股東的權利如果受到公司侵犯時,可對公司起訴。(2)公司章程又具有契約的性質,體現了股東的共同意志,因此,對股東也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不僅限于起草、制定公司章程的股東,而且對后來加入公司的股東是同樣的,這是由公司章程的自治規則性質所決定的。公司章程對股東的效力主要表現為股東依章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如股東有權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轉讓出資、查
法律分析:對于公司而言,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公司運作得依照公司章程行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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