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要假離婚買房子?
假離婚是一種特殊的社會現象,在某些情境下,一些人會選擇通過離婚來規避一些購房政策限制,降低購房成本,從而購買房產。具體原因如下:
一、規避政策限制。在某些時期,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較為嚴格,一些家庭由于已有房產記錄等原因受到限制,無法再購買新房。此時,一些人選擇假離婚來規避這些政策限制,以單身身份購買房產。他們認為這樣可以更容易地達到購房的目的。
二、降低購房成本。在一些地區,購房政策規定夫妻雙方在購房時可能需要支付更高的稅費或其他費用。通過假離婚,房產可以登記在一個人名下,從而避免這部分額外的費用,降低購房的總成本。因此一些人選擇假離婚以降低購房過程中的經濟壓力。
三、實際考慮現實需求。雖然有人可能基于政策或其他經濟利益而選擇假離婚購買房子,但也不排除有一些人由于生活或其他實際情況而確實需要通過這種方式處理自己的住房問題。假離婚雖然有一定的法律風險和社會道德考量,但在這些現實需求面前,一些人可能選擇了這一方式。但無論何種原因,假離婚都是一種需要慎重考慮的行為決策,涉及法律和個人道德考量。同時需注意這種行為有可能帶來一系列風險和問題,如法律糾紛、感情問題等。因此應慎重對待和選擇這種決策方式。總的來說假離婚購房子的問題比較復雜需要全面客觀地看待并謹慎做出決策。以上是對這一現象的部分解釋,更多的背景和觀點可以查閱相關政策解讀和研究資料了解更加全面的信息。
一般來說,假離婚買房的行為是不違法的,但是,可能會面臨一些不利的后果。考慮到雙方辦理離婚是為了規避限購政策,因此應該有一個前提,也即夫妻有一方名下有一套或多套房產。因此,在雙方離婚之后,名下沒有房產的一方重新購房產,其登記所有權人只能是一人,另一方是不能成為共有人的,也即房產證是辦理購房一方的名下。如果雙方事后因這套房產產生糾紛而訴諸法庭,顯然對于房產的權屬問題,房產的登記所有權人是占據有利條件的,如果另一方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為實際出資人或共同出資人,亦或法庭調查核實清楚雙方”假離婚“的背景而考慮此實際情況判定房產仍為雙方共有,則不是登記所有權人的另一方很可能要承擔不利的后果。此外,假離婚買房,鉆了國家政策空子。一般情況下很難查出,因此也不會追究什么責任。但是假離婚隱患很大,有不少弄假成真。即使將來復婚或者離婚后仍然居住在一起,經查實會追究責任,也就是取消二套房優惠,給予一定經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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