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離婚了沒有房子可以自立門戶嗎
女方離婚時沒有房子不能自立戶主。法律規定,戶口簿應當以戶為單位發給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因為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因此不能隨便自立戶口。
依據公安派出所辦理常住戶口登記規范看,如果離婚之后,在涉案房屋里有居住權,而且確實在房屋內居住的情況下,是可以向派出所申請分戶的。如果另一方不愿交出居民戶口簿,派出所可以依據判決書直接辦理分戶或者遷出手續。但是如果在涉案房屋沒有居住權,也沒有實際居住的情況,可能就比較難操作了。因為戶口需要附著在一個具體的地址上,如父母家、單位或者其他地址。如果沒有房子,只能移至上述地址的戶口。
另外北京、上海等很多城市設置了公共戶。明確了可以將因離婚后戶口須遷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親屬在本市無合法產權住房,戶口無法遷出的,此種情況下就可以把戶口遷至公共戶了。
分戶指公民因生活或居住條件發生變化,由一戶分為數戶的戶口登記。分戶的基本條件是實際住房有兩個以銷螞族上自然間,且單獨生活。單元樓房的分戶僅限于離婚分戶,筒子樓的分戶按平房分戶辦理。自建房等違章建筑虧弊不予分戶。
受理條件
1。已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契分戶手續的;2。已辦理了私房析產、贈予以及繼承手續的;3。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或房產糾紛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4。平房住戶因結婚單獨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5。夫妻離婚后要求分戶或遷出的,如一方當事人不愿交出《居民戶口簿》,經派出所動員說服無效后,由派出所按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直接辦理分戶或遷出手續,為遷出人單獨打印《居民戶口簿》,加蓋遷出章。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平房分戶需要什么手續
平房分戶需要的手續如下:
一、明確辦理分戶手續的一般要求
分戶手續因地區不同可能存在差異,但一般包括以下要求:房屋產權明晰、提出申請、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具體手續流程
1. 房屋產權明晰:
分戶的前提條件是平房產權明晰,確保申請人對平房擁有獨立產權。若產權共有,需共有人同意并進行公證。
2. 提出申請:
申請人需前往當地戶籍管理部門,填寫分戶申請表,并遞交相關材料。
3. 提交證明材料:
包括身份證明、房屋產權證明、居住證明等。若涉及婚姻狀況變更,還需提供結婚證或離婚證等。
4. 審核與批準:
戶籍管理部門會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會通知申請人前來辦理分戶手續。
三、注意事項
1. 材料準備:
申請人應提前咨詢戶籍管理部門,了解分戶所需的具體材料,并一次性準備齊全。
2. 流程咨詢:
分戶流程可能因地區而異,申請人應了解當地的分戶政策,確保手續正確辦理。
3. 時效性:
分戶手續一般在提交完整材料后的一定工作日內完成,申請人應注意辦理進度。
四、總結
平房分戶手續主要包括產權明晰、提出申請、提交證明材料等步驟。申請人應提前了解當地分戶政策,準備相關材料,并確保材料真實有效。成功辦理分戶手續后,申請人將能夠合法獨立地管理和使用平房。
以上即為平房分戶所需手續的簡單明了說明。由于各地政策可能存在差異,建議申請人在辦理前,先咨詢當地戶籍管理部門,以確保手續的正確辦理。
農村房產分戶過戶如何辦房產證
辦理農村房產分戶過戶以取得房產證,需滿足一定條件。分戶的首要條件是實際住房擁有兩個以上自然間,且實現獨立生活。對于單元樓房,僅在離婚情況下分戶,筒子樓的分戶則需按平房分戶處理。農村戶口的家庭,如一戶僅有一子,即使孩子已結婚,若無獨立房產,則不允單獨立戶。反之,若家庭有二個或以上孩子,即便孩子婚后無獨立住房,亦可將一個以上的已婚孩子戶口分出。在戶口凍結地區,分戶工作仍遵循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和公安局于1992年發布的相關通知文件。
城市戶口家庭,無論孩子數量如何,若無獨立房產,同樣不可單獨立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分戶需滿足以下條件:個人成年且經濟獨立,夫妻之間、未成年子女與父母不分戶,不與戶主居住在同一處,擁有獨立住房并有明確的門、戶、牌住址,以及鄉、村、組同意分戶證明。若確實需要分戶,還需提供以下材料:鄉村組三級同意分戶的證明文件,需加蓋公章并由經辦人簽名,本人的分戶申請書,申請書需本人簽名,房屋產權證明(如農村建房審批表或房產證),以及民政部門提供的房屋明確的門、戶、牌住址。
平房可以過戶嗎
法律分析:
一、異地離婚戶口怎么遷
1、留在原地
夫妻離婚后,女方戶口不一定是要遷出的,可以繼續留在男方處,如果夫妻有遷出約定或者有判決書裁決或調解書要求等情況,則必須遷出。
2、遷回原籍
根據當地戶籍政策,原戶口所在地同意遷回的,可以遷回婚前原戶口所在地。
3、另立門戶
由于戶口政策各地規定多有不同,另立戶口的條件也會因時因地而異。一般情況下,需要有獨立的房產,并符合當地公安局戶籍管理部門的條件方能辦理。如果是訴訟離婚或者調解離婚,還需要憑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相關部門辦理。
4、再婚后再遷
如果離婚后再婚,可以在離婚后將戶口遷往再婚一方對象的戶口所在地,其所需要的手續和證明,除了參照上述所說的,還必須具體了解當地的戶籍政策和細則。
二、辦理條件是什么樣的
1、公民分戶的標準是一家雖同居一處,但經濟獨立,分別生活,可以分別立戶。
2、分戶的條件是實際住房有兩個以上自然間,且單獨生活。單元樓房的分戶僅限于離婚分戶,筒子樓的分戶按平房分戶辦理。自建房等違章建筑不予分戶。
3、一家同居一處,因結婚單獨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4、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5、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房產糾紛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6、已辦理了私房析產、贈予以及繼承手續的;
7、已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契分戶手續的;
8、戶口凍結地區的分戶工作,按當地的規定執行。
離婚之后夫妻雙方除了財產、孩子的撫養權的問題之外,最想要處理的事情便是異地離婚戶口怎么遷,當然如果想要遷移戶口的話那么是一定要去當地的派出所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權利和利益,服務于社會主義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
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戶口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第九條 嬰兒出生后,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 被征集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戶主持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注銷戶口,不發遷移證件。
第十二條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機關在通知人犯家屬的同時,通知人犯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第十四條 被假釋、緩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在遷移的時候,必須經過戶口登記機關轉報縣、市、市轄區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才可以辦理遷出登記;到達遷入地后,應當立即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第十五條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以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注銷;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內暫住,或者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除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以外,不辦理暫住登記。
第十六條 公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暫住的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既無理由延長時間又無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的;
(二)假報戶口的;
(三)偽造、涂改、轉讓、出借、出賣戶口證件的;
(四)冒名頂替他人戶口的;
(五)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規定辦理旅客登記的。
第二十一條 戶口登記機關在戶口登記工作中,如果發現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應當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戶口簿、冊、表格、證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統一制定式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統籌印刷。
公民領取戶口簿和遷移證應當繳納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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