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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權案例精選分析(名譽權糾紛的案例分析)

首頁 > 財產房產2025-08-10 04:18:42

4個法律案例

誰知道4個法律案例???稍微詳細一點,100----200字左右!!謝謝!!
1 .案例:在沒有事實根據的情況下,李某在居民中散布趙某偷竊了自己的東西,致使趙某氣郁生病并影響趙某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請問,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了侵害公民的名譽權?評析:公民的名譽權是指公民享有的個人名譽不受侵害的權利,我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就上面情況看,李某的行為侵害了鄰居趙某的名譽權,趙某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到法院起訴狀告李某的侵犯行為。一般情況下侵害名譽權的受害者只是精神損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還可以依法要求加害人李某賠償自己因此生病治療等方面的經濟損失,如醫藥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和必要的營養費、生活補助費、交通費等直接損失。另外趙某實際支出的陪伴、護理人員誤工減少的收入及其他間接的經濟損失也可以要求加害人李某予以賠償。 2 打賭飲酒致人酒精中毒案 案例:某甲(17歲)偶遇某乙(17歲),某甲自夸酒量大:一人能喝一斤白酒。某乙即購6斤白酒并邀其他三人共飲。乙說:“今日能喝一斤白酒,酒錢不用你花。”某甲因此飲酒過量致酒精中毒,在醫院花去醫療費4000元,現某甲之父要求某乙及另外三人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請問,此要求是否合法?評析: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某乙及另外三人均不應承擔民事責任。某乙等人只是與甲打賭,并沒人強迫其喝酒,主觀上既無過錯,也沒有惡意。之所以會出現這樣不幸的后果,是因為某甲夸口在先,又怕打賭失敗丟面子,自愿喝下大量的酒。因此,某乙和另外三人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他們如果自愿承擔某甲的部分或全部醫療費,則另當別論。 3 為別人做好事摔傷,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前不久我的孩子和幾個同學一起利用節假日時間去幫助街道的軍屬張大爺做好事。在擦玻璃時不慎從窗臺上摔下,經醫院檢查診斷為左肱骨骨折,做手術治療先后花去醫藥費1000多元。我們認為孩子是為張大爺做好事時摔傷的,張大爺家應當承擔一部分醫藥費,張大爺的家屬則認為孩子摔傷是自己不當心造成的,應當由自己負責,雙方協商不成,請問,這起人體損害賠償糾紛應該如何解決?評析: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有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就是說對于一般的民事責任,就依據過錯原則確定,無過錯就無責任。但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即使行為人沒有過錯,而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仍然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35條還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這稱為公平責任。根據你所談的情況,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適用雙方當事人均無過錯的規定,由雙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此事最好是由當地的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處理,如果調解不成,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解決。 4 自家失火殃及鄰居,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我單位陳某住個人私房,春節前的一天,因家中夜里無人,火爐引起火災把陳家房屋、財產連同鄰居李某等三家的私房一起燒毀,損失嚴重。火災發生后李某等人就責任誰歸屬、損失賠償等問題向人請教,回答是:陳某不是故意放火,構不成縱火罪,不負法律責任,他自家也被燒了,已沒有賠償能力,故可以不負賠償責任。請問:這樣的答復是否正確?這個責任和損失應由誰承擔?不是有意縱火,受害者遭受重大損失,就該自認倒霉嗎?評析:陳某家中失火連帶燒毀鄰居房屋,構不成刑法上的縱火罪,因此不負刑事法律責任,但是,此事應適用《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的規定處理。理由是:陳某離開家中未將火爐里的火熄滅,導致發生火災,是有過失的,他應當承擔由此給李某等人造成的財產損失責任。鑒于他家財物已被燒毀的具體情況,損失賠償費可以考慮分期給付。

名譽權侵權案例

11月12日,頂尖企業家思維公眾號在微信上冒用王健林姓名與肖像發布了一篇文章,標題叫做《淘寶不死,中國不富,活了電商,死了實體,日本孫正義坐收漁翁之利》。這篇文章在短短三天內,有十萬余人轉發,收獲萬余點贊。但沒過幾日,萬達集團官網發表聲明稱:王健林從未發表過任何相關言論,該公眾號冒用王健林的名義,已嚴重誤導讀者,侵害了其名譽權,其將采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11月16日,萬達集團向北京法院正式提起訴訟,起訴“頂尖企業家思維”微信公眾號,索賠1000萬,要求其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借用微信號發文的人,其實也只是轉載了別人的文章,但由于其微信公眾號影響范圍比較廣,一旦誤轉文章,也容易給原文作者及文中所涉人物造成較大的負面影響。再加上微信轉載過程亦屬于互聯網傳播,亦缺乏相應法規制約,所以其中風險較難把控。
  王健林訴公眾號案中所提及的姓名權、肖像權和名譽權都是屬于人格權的內容。名譽權是公民、企業法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名譽權,對較著名的社會公眾人物以及其背后的企業集團而言,是體現其在人際交往、社會生產經營過程中不斷積累的良好的社會評價等,是非常重要的。侵犯名譽權的方式,主要由如下幾種: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隱私等。在王健林案中,頂尖企業家思維公眾號擅自借用王健林這一公眾人物的姓名和社會影響,轉載了虛假的文章,并在若干天之內被瘋狂轉載,對于王健林及萬達集團的社會評價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這便構成了利用網絡侵犯名譽權的行為。

關于新聞法規的一些案例

我國著名化學工程學家、中國科學院院士陳家鏞,年逾八十但身體尚好。2005年1月26日,《中華讀書報》刊載文章及照片報道陳家鏞已于2004年8月15日逝世。隨后2005年2月2日《中華讀書報》刊登《致歉聲明》后,《科學中國人》雜志社又在2005年第3期第75頁《2004:隕落的巨星(續)》一文中以文字配發照片報道陳家鏞去世。陳家鏞認為此事完全擾亂了他全家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也給自己帶來極大的精神痛苦,為此他以《中華讀書報》和《科學中國人》雜志社兩家媒體為被告分別向北京市崇文區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并賠償其精神撫慰金5萬元。
備受關注的陳家鏞院士因被誤報逝世狀告《科學中國人》雜志社案,今天一審有了結果。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決《科學中國人》雜志社向陳家鏞賠償精神撫慰金3萬元,駁回陳家鏞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科學中國人》雜志社作為《科學中國人》的出版發行單位負有對文章內容進行審核的義務,其未經審核即刊文報道陳家鏞去世,并配有陳家鏞的照片,該報道嚴重失實,足以造成對陳家鏞人格利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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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媒體及記者頻頻同法院“親密”接觸,北京市海淀法院僅今年上半年就審理了15件新聞侵權案,其中針對“新聞失實”原因提起的侵權訴訟達80%以上。而在這15件案件中,除了兩件被撤訴和調解外,作為被告方的媒體全部敗訴。
名詞解釋
新聞侵權:是指新聞報道主體違反新聞法規和其他法律規范,通過新聞傳播媒介,在新聞采訪、寫作、編輯、發表過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實或過失報道等形式,向公眾傳播內容不當或法律禁止的內容,從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格權,造成不法侵害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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