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違建要拆,怎么賠償工人工資
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和拖欠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違建廠房出租房東的責任
出租違章建筑,房東責任重大。假設承租人不知情,房東需承擔法律責任。具體來說,房東需賠償承租人因違章建筑導致的經濟損失。經濟損失主要包括承租人因搬遷產生的轉讓費和租金損失。違章建筑,即未獲相關管理部門批準擅自建造的建筑。依據法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使用租賃物,導致租賃物受損,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房東應確保出租物合規,避免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
違建廠房強拆有補償嗎
違建廠房強拆有補償嗎題主您好~
只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才能夠獲得行政賠償,違建本身并不是被拆遷人的合法財產,所以人民法院的觀點是即使違建被強拆,也不應當獲得賠償。這是“人們不能從其違法行為中獲利”這一法理的應用。
根據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此,在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對拆除違章建筑不予補償。
違建本身是違法的,但是構成違建的建筑材料是合法的。在正常的拆除過程中也會導致一部分建筑材料的損失,這部分損失不應當由行政機關賠償,而如果因為行政機關違法實施強拆的行為造成的損失大于正常拆除的可以造成的損失,則行政機關需要對這部分損失進行賠償。
也就是說,即使自己的建筑屬于違建,也需要行政機關合法實施拆除行為,如果行政機關在拆除違建中違反了法律規定,造成的損失大于正常拆除可以造成的損失,被拆遷人依舊可以向行政機關要求賠償。
所以即便房屋真的是“違建”,一般來說拆遷戶也可以要求以下補償:
1、可以要求支配建筑材料。房屋被依法強拆,但建筑材料仍然是拆遷戶的合法財產,拆遷戶可以要求自行支配,通過變賣、再建等方式挽回損失。現實中,一部分強拆過后,會把建筑材料統一清理,這是損害拆遷戶合法財產權益的行為,此時,拆遷戶可以要求政府賠償相應的損失。
2、可以要求破壞建筑內財產的賠償。依據法律規定,執行強拆需要對房屋內的財產進行清點并列出清單,這是因為房屋內的財產仍然屬于拆遷戶的合法財產。如果遇到未清點財產就執行強拆的情形,可以將其定性為違法強拆,要求賠償。
3、可以要求拆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費。廣義的拆遷補償費包括房屋拆遷補償款、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費,在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后,房屋拆遷補償款一般是拿不到的,但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費不得因房屋被定性為“違法建筑”而拒絕支付。
4、可以要求賠償其他合法權益的損失。在拆遷過程中,如果政府不合法、不合理的手段造成了拆遷戶其他合法權益的損失,拆遷戶也可以要求賠償。當然,該賠償的主張要在一定程度上遵循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要結合雙方的過錯分配責任承擔的比重。
違建廠房出租后可以要求賠償嗎
根據相關法律條文,違法建設而成的廠房,倘若被出租,有權依法索取相應賠償款。
具體而言,以下幾種情況下的房屋不允許租賃:(1)屬于非法搭建的建筑物;
(2)未達到安全或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規范和指標;
(3)違背法律法規擅自變更房屋使用用途;
以及(4)由法律法規明令禁止予以租賃的其他類型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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