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養犬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規范養犬行為和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行為以及對養犬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軍用、警用犬只以及動物園、科研機構等單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飼養犬只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行政管理工作。
市公安機關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行政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區、縣級市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犬只的狂犬病等重大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養犬影響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行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犬只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四)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預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監測,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診治的管理;
(五)市政園林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公園內犬只活動區域的建設和管理;
(六)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養犬管理收費監督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養犬行政管理工作。第四條 公安機關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養犬管理的具體事務。第五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養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區內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宣傳教育;接受居民的舉報、投訴;對違法養犬行為予以制止,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可以就本居住區內有關養犬事項制定公約,并組織實施。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本居住區內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對違法養犬行為予以制止,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養犬相關的社會團體、組織,應當倡導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養犬行政管理工作。第六條 對于違法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
公安機關應當公布受理舉報、投訴的電話、信箱、電子郵箱,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登記,及時處理,并在十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投訴人。第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公布養犬管理和服務的有關信息,受理公眾咨詢、求助,為公眾提供養犬信息服務。
市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養犬管理和服務的電子信息系統,與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實行養犬登記、免疫和處罰等信息共享。第八條 本市行政街轄區為養犬嚴格管理區,實行犬只強制免疫和養犬登記制度;鎮轄區為養犬一般管理區,實行犬只強制免疫制度。
行政街轄區內的農村地區,經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劃定為一般管理區;鎮轄區內的住宅小區和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區,經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劃定為嚴格管理區。第九條 嚴格管理區內禁止飼養、銷售、繁殖危險犬。
一般管理區內養犬人飼養危險犬的,應當對危險犬實行圈養,在圈養地點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除免疫、診療外,不得攜帶外出;因免疫、診療攜帶外出的,應當裝入犬籠。
危險犬的具體標準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第十條 犬只出生滿三個月的,養犬人應當將犬只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依法設立的動物診療機構進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證明。
免疫有效期滿前三十日內,養犬人應當送犬只再次進行免疫。
犬只狂犬病等疫病免疫的具體辦法,由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公安機關發現犬只未依法進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的,應當告知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第十一條 嚴格管理區內個人養犬的,每戶限養一只。
母犬繁殖幼犬的,養犬人應當在幼犬出生三個月內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理超過前款規定數量的犬只。第十二條 嚴格管理區內養犬,犬齡滿三個月的,養犬人應當申請養犬登記。第十三條 申請養犬登記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二)有看護財物、展覽、表演等合理用途;
(三)有健全的養犬管理制度;
(四)有專人管養犬只;
(五)有犬籠、犬舍、圍墻等圈養設施。
動物防疫法2021對養狗的規定
法律分析:單位和個人飼養犬只,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憑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向所在地養犬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飼養犬只,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憑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向所在地養犬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疫病傳播。
街道辦事處、鄉級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本轄區流浪犬、貓的控制和處置,防止疫病傳播。
縣級人民政府和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做好農村地區飼養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飼養犬只防疫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廣州市養犬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養犬的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本市市轄區區域內的所有組織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廣州市公安局是本市養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機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畜牧獸醫、工商行政、衛生防疫、市容環境衛生部門依照各自職能和本規定,協同公安機關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的養犬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第四條 本市越秀區、東山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云區、黃埔區、芳村區的行政街范圍內以及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風景名勝區為限制養犬地區(以下簡稱“限養區”)。
前款規定范圍以外的地區為非限制養犬地區(以下簡稱“非限養區”)。
限養區的變更,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公布。第五條 限養區內養犬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第六條 限養區內的軍事機關、公安機關、海關因工作需要養犬的,按有關規定辦理并向市公安局備案;科研單位、動物園、雜技團、馬戲團因科研、展出、表演等需要養犬的,須經市公安局批準,申領《養犬許可證》,并應實行圈養。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不得養犬。第七條 限養區內申請養犬的個人,每戶只準養一只,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護照;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獨立的單元住房或者房屋;
(四)所養犬只須是軀干長度少于60厘米,軀體高度少于40厘米的玩賞犬。第八條 個人領取《養犬許可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領取《申請養犬登記表》。公安派出所在8日內按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核,并報區公安分局審批。區公安分局在7日內作出準養或者不準養的決定;
(二)申請人持批準養犬的決定、犬只的彩色照片并攜帶犬只到市(區)畜牧獸醫部門,由畜牧獸醫部門對犬只的種類和體型進行檢驗,并對犬只進行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后,對犬只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并發放《犬類免疫證》;
(三)申請人持批準養犬的決定、《犬類免疫證》和犬只的彩色照片到市公安局辦理登記,領取《養犬許可證》和犬牌。
港、澳、臺同胞和外國人申請養犬的,須持回鄉證或者護照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按前款第(二)、第(三)項規定辦理。第九條 限養區內經批準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每年指定的時間內攜帶犬只到原發《犬類免疫證》的畜牧獸醫部門為犬只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并在《犬類免疫證》上進行登記后,持《養犬許可證》和《犬類免疫證》到市公安局辦理年度審查手續。第十條 限養區內經批準養犬的個人,領取《養犬許可證》時應繳納登記費10000元。滿一年后對犬只進行年審時應繳納年審費6000元。
登記費和年審費上繳市財政。第十一條 非限養區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對犬只進行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應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犬類免疫證》和免疫牌。每年還需接受原發證的畜牧獸醫部門對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進行登記。第十二條 《申請養犬登記表》、《養犬許可證》、犬牌、《犬類免疫證》、免疫牌由市有關主管部門統一印制。任何人不得偽造、倒賣、涂改。第十三條 限養區內經批準飼養的犬只死亡、走失,需要繼續飼養犬只的,應在年審前重新辦理手續,可免交登記費;不再養犬的,應到市公安局辦理注銷手續,繳回《養犬許可證》。
將犬只轉讓他人飼養的,受讓人應按本規定第八條第(一)、第(二)項的規定辦理手續后,持轉讓人的《養犬許可證》到市公安局辦理過戶手續。第十四條 限養區內個人攜帶犬只到戶外活動,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只佩帶犬牌;
(二)為犬只束犬鏈、戴口罩,由成年人牽領、看管;
(三)犬只排泄的類便應立即收集清理;
(四)不得攜帶犬只進入除為犬只檢疫、免疫接種、診療的場所,以及道路、公園、廣場以外的公共場所。攜帶犬只進入公園的,還應遵守公園的有關規定;
(五)不得攜帶犬只乘坐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養狗新規定
法律分析:2021年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凈化、消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防控人畜共患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捕獲的其他動物。
本法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肉、生皮、原毛、絨、臟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頭、角、筋以及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稱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包括寄生蟲病。
本法所稱動物防疫,是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診療、凈化、消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以及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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