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不能有哪些行為?
1、跨區域公證行為
公證法
第三章 公證執業區域
第十三條 公證執業區域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公證法》第二十五條和《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以及當地公證機構設置方案,劃定的公證機構受理公證業務的地域范圍。
公證機構的執業區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該公證機構設立或者變更審批時予以核定。
公證機構應當在核定的執業區域內受理公證業務。
第十四條 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受理。
涉及不動產的公證事項,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事項,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五條 二個以上當事人共同申辦同一公證事項的,可以共同到行為地、事實發生地或者其中一名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公證機構申辦。
第十六條 當事人向二個以上可以受理該公證事項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的,由最先受理申請的公證機構辦理。
2、不應該公證的行為
公證法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
(二)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系的;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技術鑒定、評估事項的;
(四)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
(五)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六)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
(七)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
3、出現司法部的五不準行為
司法部關于公證執業“五不準”的通知
司發通[2017]83號
一、不準為未查核真實身份的公證申請人辦理公證。
二、不準辦理非金融機構融資合同公證。
三、不準辦理涉及不動產處分的全項委托公證。公
四、不準辦理具有擔保性質的委托公證。
五、不準未經實質審查出具公證書。
4、沒有核實核查,現場勘察、詢問、鑒定等等
公證法
第二十七條 公證機構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實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以及證明材料:
(一)通過詢問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核實;
(二)通過詢問證人核實;
(三)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了解相關情況或者核實、收集相關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四)通過現場勘驗核實;
(五)委托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鑒定、檢驗檢測、翻譯。
第二十八條 公證機構進行核實,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辦證規則的規定。
公證機構派員外出核實的,應當由二人進行,但核實、收集書證的除外。特殊情況下只有一人外出核實的,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
總之,不符合公證法律法規的行為,都是公證處和公證員不能做的。
什么情況下公證書無效
以下類型可以視為無效公證,
一是公證程序違法;
二是公證機構或者人員不具備資格;
三是公證內容不真實、不合法;
四是超出國家規定的可公證范圍的;
五是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并提起公證機構復查確實錯誤后撤消的。
一、公證遺囑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1、遺囑內容侵害國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2、遺囑人在立遺囑后以事實行為改變遺囑;
3、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4、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5、利害關系人申請,經法院判決確定無效。
二、撤銷公證遺囑的情形有哪些?
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機構進行復查,應當對申請人提出的公證書的錯誤及其理由進行審查、核實,區別不同情況,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辦理程序無誤的,作出維持公證書的處理決定;
(二)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僅證詞表述或者格式不當的,應當收回公證書,更正后重新發給當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補正公證書;
(三)公證書的基本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應當作出撤銷公證書的處理決定;
(四)公證書的部分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出具補正公證書,撤銷對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部分的證明內容;也可以收回公證書,對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部分進行刪除、更正后,重新發給當事人;
(五)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但在辦理過程中有違反程序規定、缺乏必要手續的情形,應當補辦缺漏的程序和手續;無法補辦或者嚴重違反公證程序的,應當撤銷公證書。
被撤銷的公證書應當收回,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
公證機構撤銷公證書的,應當報地方公證協會備案。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十三條公證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
(二)毀損、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
(三)以詆毀其他公證機構、公證員或者支付回扣、傭金等不正當手段爭攬公證業務;
(四)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五)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
(六)法律、法規、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什么情況下公證書無效
有六種情況下無效,公證機構違規出具公證書。公證機構毀損、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公證機構詆毀其他公證機構、公證員或者支付回扣、傭金等不正當手段爭攬公證業務。公證機構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公證機構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公證機構有法律、法規、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申請公證書的流程如下:當事人向公證機關提出辦理公證的要求。申請辦理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申請人與申請公證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其他法律上的聯系。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處的業務范圍。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應予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告知當事人到有關部門及有管轄權的公證處辦理。對申請公證的當事人的資格、申請公證的民事關系、民事行為和其他事實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定、核實。公證機關對的當事人提出的公證事項進行審查之后,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由公證員簽署并出具公證文書。
公證遺囑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1、遺囑內容侵害國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2、遺囑人在立遺囑后以事實行為改變遺囑;
3、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4、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5、利害關系人申請,經法院判決確定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六條 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第十三條 公證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
(二) 毀損、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
(三) 以詆毀其他公證機構、公證員或者支付回扣、傭金等不正當手段爭攬公證業務;
(四) 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五) 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
(六) 法律、法規、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什么是拒絕公證,終止公證
拒絕公證是指在公證事項受理后,公證機關發現證明內容不真實不合法或有其他法律事由,而拒絕給予辦證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①當事人身份不屬實或不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②代理人無權代理或超越代理權限。②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不合法。④公證內容不真實、合法。③當事人弄虛作假、提供偽證或阻撓、妨害公證處查證等其他情況。拒絕公證的,承辦公證員應寫出書面報告,報主任或副主任批準。公證機關作出拒絕公證的決定后要書面通知當事人并告知其復議程序。
終止公證是指公證處受理公證后,出具公證書之前,因出現法定事由致使公證處無法繼續辦理或繼續辦理已無意義時,而作出停止辦理該公證事項的決定。根據規定,終止公證有以下幾種情況:
l.辦證超過了法定期限。從《公證程序規則(試行)》四十四條規定:“公證事項應在一個月內辦結,重大復雜的、當事人舉證不足的,或需經過調查的,經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批準,可適應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因當事人原因致使在六個月之內不能辦結的應當終止公證。
2.當事人撤回申請的。申請公證是當事人的權利,在申請后根據實際情況,不需要再辦理公證的可以申請撤回,但撤回公證的申請應在公證書出具之前,公證處對撤回公證的申請一般應準許,但如經過審查,公證費可按該事項收費標準的50%收取,公證書雖未發給當事人但已審批的,是已出證,當事人不能撤回申請,公證費亦不退。
3.因當事人死亡或法人終止造成無法繼續辦理或繼續辦理已無意義的。當事人的死亡或法人的終止,使公證事項的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主體不存在,繼續辦理就毫無意義,因而應當終止公證。有的時候公證事項對繼承人或其他權利人仍有意義,只要死亡的當事人權利、義務有人繼續承擔,公證處仍可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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