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的房子能買賣。
農村房子可以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買賣。但是不包括宅基地的所有權。法律雖未禁止農村村民出賣、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對售房主體卻有限制。農村房屋買賣的出售方一般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
根據相關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根據國家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資格使用該組織的宅基地。因此,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也不是農村房屋買賣合法的購買方。
農村房屋繼承
農村房屋法定繼承,第一順位是配偶、子女以及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分析:合法的。法律沒有禁止農村村民出售和出租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但對出售主體有限制。農村房屋的出賣人通常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而買受人必須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或者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如果出賣人和買受人均是同一個村的村民,那么買賣是合法的。買受人在買賣房屋時與出賣人不是同一個村的村民,但是,之后將戶口遷入到該村。那么,由于買受人具備了同一個村村民的資格,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買賣應認定為是合法的。房屋買賣合同經過多次流轉,最后流轉到同一個村村民手里,那么該房屋買賣也有效。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在購買房屋時是村民,后又轉為居民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法律客觀:《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八條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轉讓、出租。實施村鎮規劃進行舊村、舊城改造需要調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應當服從?!稇椃ā返谑畻l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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