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遺產繼承公證收費標準
一、房屋遺產繼承公證費用如何收取
1、繼承房產需要公證,公證費是房屋評估值的2%,正常過戶就不需要了。如果房屋沒過五年,正常過戶要交營業稅,繼承不用交。
2、繼承的房子如果以后想賣的話,永遠都有個人所得稅(全部房款的20%)如果正常過戶的話如果超過五年以后你父母(夫妻)只有這一套房子就沒有個稅,如果有的話也沒有這么多(房款差額的20%或房款的1.5%或1%根據房子的情況不同而定)。
3、繼承權公證費用,繼承權公證費按照繼承人所繼承的房地產的評估價的2%來收取,低不低于200 元。
房屋遺產繼承公證費用如何收取
4、根據國家計委、司法部《關于調整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證明財產繼承,贈與和遺贈,按受益額比率收。20萬元以下的按2%收??;20萬元至50萬元部分按1.5%收?。?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按1%收??;100萬元以上部分按0.5%收取;低收費200元。
5、房產繼承公證的程序: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 《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
二、房產公證費收取標準
房地產繼承過戶所需的費用 辦理房地產繼承過戶有一些費用發生,主要是房地產繼承權公證費用、房屋估價費用及房地產過戶的稅費:
1、繼承權公證費用;繼承權公證費按照繼承人所繼承的房地產的評估價的2%來收取,低不低于200 元。
2、房地產價值評估費用;根據文評估費用根據房地產價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額定律累進方式來計算,房地產價格總額(萬元) 累進計費率:
100以下(含100)5,101以上至1000部分2.5,1001以上至2000部分1.5,2001以上至5000部分0.8,5001以上至8000部分0.4,8001以上至10000部分 0.2,10000以上部分0.1。
3、房地產繼承過戶稅費。由房屋評估價0.05%的合同印花稅、100元的登記費、5元的權證印花稅組成。
4、契稅;法定繼承人繼承房地產,免契稅,對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需要繳納契稅1.5%。
房子遺產公證費用
房產遺囑公證費用是多少
1.民法典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
2.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于贈與行為,應征收契稅?!?/p>
3.房屋遺囑公證是發生在繼承人死亡之后繼承人去辦理的公證手續。房屋遺囑公證費用問題:繼承權公證費按照繼承人所繼承的房地產的評估價的2%來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
4.遺囑公證費用各地不盡相同,遺囑公證收費大約在100元-400元之間。遺囑屬于一種個人聲明,不發生財產轉移的效力。遺囑在立遺囑人去世后生效,繼承人需憑遺囑辦理繼承權公證,憑繼承權公證書到房管局轉名。繼承權公證費按辦理繼承時房屋價值的2%收取。
辦繼承公證費用多少
關于辦繼承公證的收費標準不能一概而論,因為公證機構是根據遺產金額的大小來確定收費標準的,如果繼承的遺產數額在10萬元以下的,公證費基本上就是300元左右,以此類推,繼承的數額越多,公證機構收取的公證費也就越高。
遺產繼承公證費用根據實際繼承金額大小有不同的收費方式。具體收費如下:
10萬元(含)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為1.2%,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10萬元至20萬元(含)部分,收取1%;
20萬元至50萬元(含)部分,收取0.75%;
50萬元至100萬元(含)部分,收取0.5%;
100萬元至200萬元(含)部分,收取0.45%;
200萬元至500萬元(含)部分,收取0.4%;
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部分,收取0.35%;
1000萬元以上部分,收取0.1%。
在公證機構辦公場所內辦理遺囑公證的,每件1000-2000元;在公證機構辦公場所外辦理遺囑公證的,每件2000-4000元。以上費用包含錄音、錄像、拍照和刻錄光盤的費用。
一般來說,如果繼承人之間沒有糾紛,法律文件齊全,急需辦理繼承手續的,可以優先選擇繼承公證辦理房產繼承手續。
總而言之,繼承人應當根據繼承財產的情況決定是否辦理繼承公證。辦理時,需要根據繼承財產的多少交納一筆費用,同時也應該攜帶相應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公證法》
第四十六條
公證費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國家計委、司法部關于印發的通知》
第三條
公證處對下列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向申請人提供證明以及辦理其他公證服務,應按規定的收費標準向申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
(一)證明經濟合同,辦理繼承、贈與、遺贈和提存公證;
(二)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三)證明民事協議;
(四)證明出生、生存、學歷、經歷、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組織資格和資信等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五)辦理證據保全、制作票據拒絕證書,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證明知識產權的享有、轉讓和使用許可;
(六)辦理遺囑公證和保管遺囑,清點保管遺產,確認遺囑的效力;
(七)證明對財產的清點、清算、評估和估損;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的設立、變更、終止;
(九)保管文書,辦理法律規定的抵押登記,代辦與公證事項相關的登記、認證事務,代擬和修改與公證事項相關的法律文書,解答法律咨詢;
(十)依法辦理的其他法律服務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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