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二)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2、住宅的位置;,3、居住的條件和要求;,4、居住權期限;,5、解決爭議的方法。,(三)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四)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五)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六)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居住權具有時間性,期限一般具有為長期性、終身性。這點也是居住權的一項重要特征。居住權的期限可由當事人在合同或遺囑中確定或約定,如果沒有對期限作出明確規定,則應推定居住權的期限為居住權人的終身。這是因為居住權是用來供沒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權利人對房屋的居住權如果沒有約定的話,應當理解為與其生命共始終。而居住權的設定主要可通過以下幾種方式:,(一)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權。如承租人依租賃合同而取得對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權。,(二)直接依法律的規定取得居住權。如未成年子女對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權。,(三)依遺囑等法律行為取得居住權。房屋所有權人可通過設立遺囑的方式為他人設定居住權。,(四)因取得時效的經過取得居住權。,(一)居住權作為一種獨立的用益權制度,屬于物權,是一種他物權。由于居住權人可以對房屋直接行使其權利,但房屋所有人并無為之有積極作為的義務,故居住權屬于物權。同時,又由于居住權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設定,因而居住權又屬于他物權。,(二)居住權的主體范圍限定為特定的自然人。因為羅馬法設立該制度的初衷就是:隨著“無夫權婚姻和奴隸的解放日多,每遇家長亡故,那些沒有繼承權又缺乏或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問題。因此,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產的使用權、收益權等遺贈給妻或被解放的奴隸,使他們生有所靠,老有所養。”故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如合伙團體)不可以成為居住權主體,(三)居住權的客體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一部分,還包括其他附著物。如中國物權法征求意見稿就明確規定:居住權的客體為他人的住房以及其附著物。故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設立居住權。,(四)居住權是因居住而對房屋進行使用的權利,也就是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設定的權利。居住權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對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為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比如用作商業房等。但也有學者認為當雙方當事人有約定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居住權人可以將少量的房屋予以出租以獲取收益。,(五)居住權具有時間性,期限一般具有為長期性、終身性。這點也是居住權的一項重要特征。居住權的期限可由當事人在合同或遺囑中確定或約定,如果沒有對期限作出明確規定,則應推定居住權的期限為居住權人的終身。這是因為居住權是用來供沒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權利人對房屋的居住權如果沒有約定的話,應當理解為與其生命共始終。,(六)居住權一般具有無償性,居住權人無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對價,所以被稱為“恩惠行為”。這也是由居住權的性質、本質而決定了其應當是一種無須支付對價的無償行為,即使居住權人在其居住期間可能需要支付給所有人一定的費用,但它必然要低于租金,否則也就無設立之必要。,閱讀了上文的內容之后相信大家應該對此相關的問題都有所了解了吧。通過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居住權很多都是因為合同關系產生的,所以訂立合同要明確居住權條款內容。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居住權有什么內容
居住權 的內容主要是指居住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1.居住權人享有對房屋的使用權,但此種使用權須限于居住的目的。
2.居住權人享有附屬于房屋使用權的各項權利,如相鄰權等。
3.居住權人有權為居住的目的而對房屋進行修繕和維護。
4.居住權人有權在居住期間內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轉租承租的房屋必須先經過原出租人的同意。
義務:
1.居住權人在居住期間負有保管房屋的義務。
2.居住權人不得就其居住權設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權利負擔。
3.居住權人應當承擔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維修費用及其他使用過程中的合理費用支出。
4.居住權人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的結構和用途。
5.居住權人在居住期屆滿時負有返還房屋的義務。
二、居住權從什么時候設立
居住權自合同簽訂后、登記時設立。只有當事人持居住權合同到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將居住權的相關內容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居住權才告設立。
居住權的設定主要可通過以下幾種方式:
1.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權。如雙方當事人簽訂居住權合同,并辦理居住權登記。
2.依遺囑等法律行為取得居住權。房屋所有權人可通過設 立遺囑 的方式為他人設定居住權。
三、民法典對居住權是怎么規定的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
《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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