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建房子屬于違建,政府部門也則會做相應的行政處罰,如拆除、限期改造等。農村違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農用地或者農村建設用地上進行建設,擅自動工興建的各種建筑物。
實施強制拆除房屋過程應應注意:
1、組織強制拆遷的力量
如果強制拆遷戶數較多、難度較大,需要組織相應的力量協助執行。在實際工作中,通常是組織當地的公安警察和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等多方面人員,配合做好工作。
2、強制拆遷涉及被拆遷戶的切身利益,是重大而嚴肅的執法活動,實施時應著重把握好下列法律環節:
(1)先行告誡說服。在強制拆除之前,仍應由拆遷人、拆遷主管部門、基層組織和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對被拆遷戶進行說服,講清道理,說明利害關系,盡可能促使被拆遷人戶權衡得失,轉變思想,主動讓房拆除。對確實無法說通的,再實施強制拆除。
(2)全面保全證據。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的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強制拆除房屋前,應請公證人員到場,對被拆遷戶的房屋、家具等財產狀況予以錄像、照相、做好記錄、登記在冊,并且由有關人員簽名確認,以防產生爭議時備查。
(3)妥善保管財物。拆房時,須通知被拆遷戶家庭成員及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所在的單位負責人到場,將被拆遷戶的財產逐一清點登記,并由上述人員和強制拆遷工作人員簽名后,交給被拆遷人。被拆遷人不肯接收的,可集中統一保管或提存,不能損壞,更不能丟失。
(4)保障人身安全。注意被拆遷戶的思想動態,隨時勸解。對確有阻礙強制拆房、行為過激、情節嚴重的被拆遷戶或其他人員,可依法由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確保各方人身安全。
(5)事后跟蹤。實施強制拆遷后,房屋雖拆除了,但并不等于矛盾解決了,還往往會在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有爭議的情況下,又形成拆遷人與拆遷主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之間的爭議,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繼續跟蹤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違章建筑認定的條件:
1、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市總體規劃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
2、未取得土地使用手續或通過非法手段獲得土地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
3、城鎮規劃區內未取得工程規劃許可或未按工程規劃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
4、農用地上違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
5、全面實施農房建設規劃報建制度以后,即以后未經批準擅自在宅基地及集體建設用地上建設或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內容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
6、不符合“一戶一宅”情況的;
7、生態保護紅線區以及公路、河道控制范圍內非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
8、違反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
違建不用拆除的情形如下:
1、在法規頒布前建造的房屋。
1982年,我國頒布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規定了農村住房建設的面積,因此1982年以前建造的房屋,即使面積很大,也不會拆除。
2、符合規劃的農業設施/工業廠房。
建設時手續不全的農業設施或者工業廠房,只要符合當地規劃,處罰后也可以補辦手續,一般不會被拆除。
3、因體制原因手續不完整的房屋。
在以前的農村地區,許多戶籍或宅基地管理制度不完善,導致一些符合分戶建房的農民在沒有批準的情況下單獨建造住房。對于這類房屋,只要手續補辦完,就不會被拆除。
4、不影響他人的附屬房屋。
許多農村家庭在房屋旁邊建車庫、儲藏室等小型建筑,只要不影響村莊的整體面貌,不占用公共空間,不損害他人利益,也是不會被拆除的。
5、強制拆遷會影響重要建筑物主體的安全。
如果房屋與重要建筑物密切相關,強制拆遷將威脅到重要建筑物,那么此類非法建筑也不能被拆除。
6、拆除違建會損害公眾利益。
有些非法建筑已屬公共設施,如果拆卸會損害公眾利益,則這些非法建筑無須拆除。
7、現有技術條件不能拆除。
有些非法建筑物的地理位置,或以現有技術無法拆除的方式,這些非法建筑物無需拆除。
8、已改正或補足手續的房屋。
如果違法建筑在后期已完成有關手續,并通過審批,則不需要拆除這類非法建筑。
農村建房屬于違法亂建的是:
(一)未辦理農用地轉建設用地前,擅自在農用地上建造的房屋;
(二)非本村村民或者非本村村辦企業沒有辦理國家征地手續,在農村建設用地上建造的房屋。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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