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單位質量責任和義務?
掌握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依法承攬業務的責任 二、獨立監理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售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獨立是公正的前提條件.監理單位如果不獨立是不可能保持公正的。 三、依法監理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四、確認質量和應付工程款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1Z301095掌握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 一、工程質量保修書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9條第2款規定:“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 二、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了保修范圍,及其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各自對應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問、房問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1)電氣管線、給水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上述保修范圍屬于法律強制性規定。超出該范圍的其他項目的保修不是強制的,而是屬于發承包雙方意思自治的領域在工程實踐中,通常由發包方在招標文件中事先明確規定,或由雙方在竣工驗收前另行達成約定。最低保修期限同樣屬于法律強制性規定,發承包雙方約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條例規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長。 【案例】某裝飾公司承攬了某辦公樓的裝飾工程。合同中約定保修期為1年。竣工后2年,該裝飾工程出現了質量問題,裝飾公司以已過保修期限為由拒絕承擔保修責任。你認為裝飾公司的理由成立嗎? 分析:不成立。 1年的保修期違反了國家強制性規定,該條款屬于違法條款,是無效的條款。裝飾公司必須繼續承擔保修責任。 三、保修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1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該條規定,質量問題應當發生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以內,是施工單位承擔保修責任的兩個前提條件。《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2000年6月30日建設部令第80號發布)規定了三種不屬于保修范圍的情況,分別是: (1)因使用不當造成的質量缺陷; (2)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 (3)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雖缺陷。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行業慣例,就工程質量保修事宜,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遵守如下基本程序: (1)建設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 (2)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 (3)施工單位不按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的,建設單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單位保修,由原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4)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如果質量缺陷是由于施工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要求施工造成的,則施工單位不儀要負責保修,還要承擔保修費用。但是,如果質量缺陷是由于設計單位、勘察單位或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的原因造成的,施工單位僅負責保修,其有權對由此發生的保修費用向建設單位索賠。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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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有哪些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有:1、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責任的界定是長期困擾監理行業的突出問題。特別是當出現工程質量事故等需要追究責任人的事故時,監理企業或監理人員往往處于不知所措或驚慌失措的被動狀態。用辭職來形容他們此時的處境再合適不過了。本文試圖通過對工程監理責任邊界的研究,明確監理企業或監理人員的事故責任。一、工程監理的責任范圍工程監理的責任范圍應主要涵蓋兩個方面:一是必須與工程本身有關,現場管理不同于工程管理,前者是承包商的責任范圍,后者是監理的責任范圍。對于任何與工程本身無關的責任事故,都沒有追究監理企業或監理人員責任的依據。比如臨時建筑、臨時用電、腳手架的搭設、各種建筑材料的裝卸、現場運輸設備的操作等。,不構成工程本身,所以即使發生責任事故,監理企業或監理方也不應承擔責任。其次,必須涉及工程質量,因為業主是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人。工程監理企業作為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其權力、責任和義務來源于業主的委托。任何監理企業都不能在業主委托之外產生新的權力和義務。因此,監理企業不僅要對工程質量事故承擔相應的責任,還要對工程質量事故引發的其他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承擔責任。二、工程監理責任的依據監理企業責任的依據主要來源于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委托監理合同。《建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的工程質量、工期和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理。”該法明確規定,監理企業應實行投資、工期和質量三控制。《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以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發包人和監理人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委托合同執行。”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幾項特定事務,也可以委托受托人處理全部一般事務。”以上兩條規定了工程監理的基本依據,揭示了“協議大于法律”的市場經濟基本理念。《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工程項目,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以及其他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本法界定了工程項目強制性監理招標的范圍。與本法相配套的《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二)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這一條明確規定,以合理低價中標。《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條款不僅明確了監理企業對工程質量事故應承擔相應責任,還規定了監理企業對工程安全事故應承擔相應責任。其次,監理責任的來源應主要通過監理委托合同來體現。目前可以參考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因為業主的所有責任都可能委托給監理企業。我們認為,監理企業應認真研究分析現行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中關于監理責任的相關規定,盡量在委托監理合同中補充可能涉及監理責任的內容并予以明確規定,監理企業應嚴格按照監理合同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委托合同將是監理企業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明確監理事故責任的最基本依據。三。工程監理責任的認定工程監理企業應當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委托監理合同,嚴格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因工程監理企業或者監理人員的不作為、失職、瀆職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一)不作為行為1。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委托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2.監督人員現場發現施工企業有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未制止或責令立即整改的;3.發現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總監理工程師未發出暫停施工指令的;4.工程監理企業未審查施工企業的安全措施并督促施工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組織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未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的;5.違反監理合同的其他不作為行為。(2)失職或瀆職:1。監管人員違章指揮或下達錯誤指令;2.按資質等級簽訂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3.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4.相應的檢驗項目未進行檢驗,或者與現場監管相對應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未進行現場監管的;5.轉讓監理業務,造成質量事故或其他責任事故的;6.違反監理合同的其他失職或瀆職行為。由于缺乏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依據,一些監理責任的界定非常困難,因此成立工程監理責任事故鑒定委員會是非常必要的。但其組織形式、運行方式、管理體制以及與現行法律制度的銜接仍需進一步深入研究。
檢查設計是否合理,檢查施工圖紙有無錯誤,檢查施工部門是否按圖紙施工,保管施工檔案,做好善后工作。
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補稅的,可以通過網上銀行、辦稅服務廳POS機刷卡、銀行柜臺、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方式繳納。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有哪些
1)建設工程各責任主體,是工程質量的制造者。五方直接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是工程質量過程控制的關鍵因素,與工程質量的最終結果密切相關。建設、勘探、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在工程實施臺過程中的各環節,通過自我約束和相互制約,都能完全執行行政法規和技術標準,這就形成了保證工程質量的基礎。施工圖審查和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既是對五方直接責任主體質量行為和實物質量的監督評判者,又是工程質量的制造者。監督不嚴,就會失去保證質量的基礎,評判不準或自身違反規范標準,將會制造質量問題。因此,在工程質量得以保證的程度上,建設工程五方直接責任主體和兩方間接責任主體均起到關鍵性作用。
(2)依法實施建筑市場管理和工程建設執法單位是建筑市場環境的維護者。市場環境優劣,與工程質量密切相關,惡劣的市場環境下工程質量責任主體不具備履行質量責任的能力,缺少內部質量監控環節,外部監督工作難度大、效率低,工程質量狀況可想而知。因此,建筑市場管理和工程建設執法單位對工程質量目標的實現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3)房屋使用人及相關的其他社會成員是工程質量的直接受益人或受害者。工程質量好,他們受益,工程質量留有隱患,直接威脅他們的生命財產和人身安全。只要他們對這一問題具備主觀意識,其對工程質量的關心度將會很高,就會自覺地參與到工程質量監督中來,這種非職務監督力度將會很大,其作用不容低估。
拓展資料:
質量監督機構直接從事工程質量監督,是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力量和最終把關者,不論外界環境如何,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實施監督把關。因此,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在監督工作中發揮主力軍作用。
法律依據:《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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