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務分包中發生工傷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承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2、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法律客觀:《建筑法》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建筑法》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能夠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
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一、違法轉包工傷認定由誰承擔責任?1、如包工頭不具備用人資格的,應將發包單位即建設單位列為被訴主體,承擔用工主體責任。2、根據勞動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建筑單位、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3、首先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是所有問題的前提,不申請工傷認定,就無法通過工傷獲得賠償,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職工個人就必須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4、如受傷被認定為因工受傷,等傷情穩定后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工傷等級,然后按照傷殘等級計算傷殘賠償數額;5、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的義務,工傷職工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二、哪些情況屬于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一)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二)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施工單位的;(三)未履行法定發包程序,包括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未招標,應當申請直接發包未申請或申請未核準的;(四)建設單位設置不合理的招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五)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六)建設單位將施工合同范圍內的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又另行發包的;(七)建設單位違反施工合同約定,通過各種形式要求承包單位選擇其指定分包單位的;(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發包行為。第六條本辦法所稱轉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轉包分包這在建筑工程里面是最常見的一種合作方法,但是,相關的法律制度當中對轉包的正規操作流程是有著非常嚴格的要求的,發包方和承包方首先都要具備最基本的資質才行。作為建筑領域內的一些基層職工,很多時候只能聽從于用人單位的安排,但工傷認定和工傷給職工造成的損失,建設單位是有賠償的義務的。
法律分析:轉包工程有人受傷,由雇主承擔責任。法律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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