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當夫妻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是必須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的,而房產作為重要的財產組成部分,受到大家的重點關注,而房產中比較特殊的一類住房就是拆遷安置房,很多人對拆遷安置房如何分割都不是太了解,那么拆遷安置在內的房屋分割是怎樣的呢?如果被拆遷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權是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也登記在原被拆遷房屋所有人名下,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被拆遷房屋是私有住房的,以產權調換方式取得的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屬于原被拆遷房屋所有人。如果房款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貸款方式結清后,以月供的方式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是否改變了我們認為,不能改變拆遷安置房為原被拆遷房屋所有人一方個人財產的性質。但是,對于該部分出資,離婚時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給予另一方適當的補償。
如果被拆遷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權是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也登記在原被拆遷房屋所有人名下,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一、離婚后分戶拆遷補償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雙方已經分戶,那么就屬于同一地址上的兩個戶口。如果該地的拆遷政策是按照戶口進行補償,那么每一戶都應該得到補償。因為戶籍是確定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2、如果該地的拆遷政策是按照房產,以及土地面積進行補償的。那么,這與雙方是否分戶沒有關系,拆遷補償款應該補償給房產,土地的所有人。
二、下面給出的是全國通用拆遷補償基本計算方法,因為各地的生活水平和拆遷政策均有不同,所以房產評估會有點出入,具體以當地標準為準。
1、土地征用補償
土地補償費的計算標準 土地補償費=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補償倍數(6<補償倍數<10)
2、征地安置費
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標準:
(1)(被征用地塊需安置人數×補償倍數)>15時總安置費=該被征地塊前三年平均年產值×15
(2)(被征用地塊需安置人數×補償倍數)<15時總安置費=該被征地塊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補償倍數×被征地塊需安置人數
3、地上附屬物和青苗補助
地上附屬物和青苗補助費補償的計算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一般按市場價格進行補償)
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
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擴展資料:
拆遷補償方式
1、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遠組成的補償金額。以下介紹三種法定評估依據:
市場評估價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是由符合規定的專業估價機構,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選用適宜的估價方法,并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動。
商品房交易均價是指同區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由相關部門每季度定期匯總測定并公布。
重置價是指由估價機構采用估價時點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狀態的建筑物的正常價格。
上述三種價格都是拆遷補償的法定依據,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別適用。
2、產權置換
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面積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
3、產權置換分為兩種形式:
異地安置。異地安置是指由于開發商項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該地塊容積率原因,不能進行回遷安置,只能選擇在其他地塊上新建安置房,再通過產權的增減盡量以等價價值做到產權置換。
回遷安置。回遷安置是指開發商拆遷重建項目能夠完成回遷安置,通過產權置換比例完成回遷安置。
附:目前我國各大城市在拆遷補償上都有設定人均最低面積,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積為22㎡。
兩者相結合的補償方式顧名思義,這種補償方式就是指既給貨幣補償又給產權置換。由于我國城市化進程與其他諸多客觀因素,導致房價和地價的虛高,因此造成了諸多不能夠單單用貨幣補償或者產權置換解決的問題,所以就出現了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拆遷補償
離婚后的拆遷安置補償款應該平分,算在夫妻共同財產。不是拆遷私房權利人,婚姻存續期間房屋拆遷,安置房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離婚時,一方主張房屋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法院支持。私房拆遷,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資所購房屋,雖未轉移物權歸屬。但離婚一方主張拆遷利益也可支持。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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