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視力殘疾的定義
視力殘疾,是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低下并且不能矯正或視野縮小,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
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
視力殘疾的分級
1、盲或低視力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準。如僅有單眼為盲或低視力,而另一眼的視力達到或優于0.3,則不屬于視力殘疾范疇。
2、最佳矯正視力是指以適當鏡片矯正所能達到的最好視力,或以針孔鏡所測得的視力。
3、視野半徑0度者,不論其視力如何均屬于盲。
二、聽力殘疾的定義
聽力殘疾,是指人由于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聽力障礙,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聲及言語聲,以致影響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
聽力殘疾的分級
聽力殘疾一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方面極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91dBHL,在無助聽設備幫助下,不能依靠聽覺進行言語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極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極嚴重障礙。
聽力殘疾二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81-90dBHL之間,在無助聽設備幫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重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嚴重障礙。
聽力殘疾三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中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61-80dBHL之間,在無助聽設備幫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中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礙。
聽力殘疾四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中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41-60dBHL之間,在無助聽設備幫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輕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輕度障礙。
三、言語殘疾的定義
言語殘疾,是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過兩年者),不能或難以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3歲以下不定殘)。
言語殘疾包括:
1、失語:是指由于大腦言語區域以及相關部位損傷所導致的獲得性言語功能喪失或受損。
2、運動性構音障礙:是指由于神經肌肉病變導致構音器官的運動障礙,主要表現不會說話、說話費力、發聲和發音不清等。
3、器官結構異常所致的構音障礙:是指構音器官形態結構異常所致的構音障礙。其代表為腭裂以及舌或頜面部術后。主要表現為不能說話、鼻音過重、發音不清等
4、發聲障礙(嗓音障礙):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質性病變導致的失聲、發聲困難、聲音嘶啞等。
5、兒童言語發育遲滯:指兒童在生長發育過程中其言語發育落后于實際年齡的狀態。主要表現不會說話、說話晚、發音不清等。
6、聽力障礙所致的語言障礙:是指由于聽覺障礙所致的言語障礙。主要表現為不會說話或者發音不清。
7、口吃:是指言語的流暢性障礙。常表現為在說話的過程中拖長音、重復、語塞并伴有面部及其它行為變化等。
四、言語殘疾的分級
言語殘疾一級:
無任何言語功能或語音清晰度≤10%,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一級測試水平,不能進行任何言語交流。
言語殘疾二級:
具有一定的發聲及言語能力。語音清晰度在11%-2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未達到二級測試水平。
言語殘疾三級:
可以進行部分言語交流。語音清晰度在26%-4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三級測試水平。
言語殘疾四級:
能進行簡單會話,但用較長句或長篇表達困難。語音清晰度在46%-6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未達到四級測試水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二條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殘疾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 六類殘疾標準 視力殘疾標準 1.視力殘疾的定義 視力殘疾,是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通過各種藥物、手術及其它療法而不能恢復視功能者(或暫時不能通過上述療法恢復視功能者),以致不能進行一般人所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它活動。 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兩類。 2.視力殘疾的分級 盲: 一級盲:最佳矯正視力低于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 二級盲:最佳矯正視力等于或優于0.02,而低于0.05;或視野半徑小于10度。 低視力: 一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于或優于0.05,而低于0.1。 二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于或優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類別級別最佳矯正視力盲一級盲<0.02-無光感;或視野半徑<5度二級盲≥0.02-<0.05;或視野半徑<10度低視力一級低視力≥0.05-0.1二級低視力≥0.1-<0.3 《注》: 1.盲或低視力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準。 2.如僅有一眼為盲或低視力,而另一眼的視力達到或優于0.3,則不屬于視力殘疾范圍。 3.最佳矯正視力是指以適當鏡片矯正所能達到的最好視力,或以針孔鏡所測得的視力。 4.視野<5度或<10度者,不論其視力如何均屬于盲。 聽力殘疾標準 1.聽力殘疾的定義 聽力殘疾是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聽力喪失,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聲及言語聲(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聽力殘疾包括:聽力完全喪失及有殘留聽力但辨音不清,不能進行聽說交往兩類。 2.聽力殘疾的分級 列表如下: 級別平均聽力損失(dBspL)言語識別率(%)一級>90(好耳)<15二級71-90(好耳)15-30三級61-70(好耳)31-60四級51-60(好耳)61-70 《注》: 本標準適用于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聽力喪失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語殘疾標準 1.言語殘疾的定義 言語殘疾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 言語殘疾包括:言語能力完全喪失及言語能力部分喪失,不能進行正常言語交往兩類。 2.言語殘疾的分級 一級指只能簡單發音而言語能力完全喪失者;二級指具有一定的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10-3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一級,但不能通過二級測試水平;三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31-5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二級,但不能通過三級測試水平;四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51-7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三級,但不能通過四級測試水平。 列表如下: 級別語音清晰度(%)言語表達能力一級<10%未達到一級測試水平二級10-30%未達到二級測試水平三級31-50%未達到三級測試水平四級51-70%未達到四級測試水平 《注》: 本標準適用于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明確病因,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殘疾標準 1.智力殘疾的定義 智力殘疾是指人的智力明顯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顯示適應行為障礙。 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由于各種原因導致的智力低下;智力發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智力損傷和老年期的智力明顯衰退導致的癡呆。 2.智力殘疾的分級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和美國智力低下協會(AAMD)的智力殘疾的分級標準,按其智力商數(IQ)及社會適應行為來劃分智力殘疾的等級。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分級IQ(智商)范圍?*適應行為水平重度一級<20極度缺陷二級20-34重度缺陷中度三級35-49中度缺陷輕度四級50-69輕度缺陷
法律客觀:《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4.1
應以損傷治療后果或者結局為依據,客觀評價組織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礙程度,科學分析損傷與殘疾之間的因果關系,實事求是地進行鑒定。
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致殘程度等級者,鑒定意見中應該分別寫明各處的致殘程度等級。
4.4
本標準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劃分為10個等級,從一級(人體致殘率100%)到十級(人體致殘率10%),每級致殘率相差10%。
4.5
依據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于殘疾引起的社會交往和心理因素影響,綜合判定致殘程度等級。
一、根據《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目前我國殘疾分類包括:
1、視力殘疾
2、聽力殘疾
3、言語殘疾
4、智力殘疾
5、肢體殘疾
6、精神殘疾
二、我國殘疾分為十級:
1、一級傷殘
2、二級傷殘
3、三級傷殘
4、四級傷殘
5、五級傷殘
6、六級傷殘
7、七級傷殘
8、八級傷殘
9、九級傷殘
10、十級傷殘
擴展資料:
肢體殘疾的鑒定標準
以殘疾者的無輔助器具幫助下,對日常生活活動的能力進行評價計分。日常生活活動分為八項,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進餐、入廁、寫字。能實現一項算1分,實現困難算0.5分,不能實現的算0分,據此劃為三個等級。
一、重度:完全不能或基本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動(0—4分)。
1、四肢癱或嚴重三肢癱。
2、截癱、雙髖關節無主動活動能力。
3、嚴重偏癱,一側肢體功能全部喪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關節和踝關節以上)。
6、雙大腿或雙上臂截肢或缺肢。
7、雙上肢或三肢功能嚴重障礙。
二、中度:能夠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動(4.5分—6分)。
1、截癱、二肢癱或偏癱,殘肢有一定功能。
2、雙下肢膝關節以下或雙上肢肘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關節以上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上截肢或缺肢。
4、雙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
5、一肥功能嚴重障礙,兩肢功能重度障礙,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三、輕度:基本上能夠完成日常生活活動(6.5—7.5分)
1、一上肢肘關節以下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礙,二肢功能輕度障礙。
3、脊柱強直;駝北畸形大于70度;脊柱側凸大于45度。
4、雙下肢不等長大于5cm。
5、單側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損;單側保留拇指,其余指截除或缺損。
6、侏儒癥(身高不超過130cm的成人)。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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