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姓名權如何賠償,賠償范圍有什么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應該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侵權所造成的損失,可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民法通則》第120條第1款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侵犯他人姓名權的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姓名權的侵權責任是什么
姓名權屬于具體人格權,指自然人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權利。姓名包括登記于戶口簿的正式姓名,藝名、筆名等非正式姓名。
姓名權侵害主要表現在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如發現上述情形,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給予撫慰金(名稱權不得主張)等。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侵害姓名權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侵害姓名權是一種非財產損害,其核心內容在于精神損害,而非直接的財產損失。姓名權雖不具備直接的財產內容,但與權利主體的財產權緊密相關,可能間接導致財產損害。根據最高法院關于確定民事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姓名權受損者有權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
按照《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年滿18周歲的公民若需變更姓名,應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姓名權遭受侵害時,權利主體有權要求侵權行為立即停止、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公開道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明確指出,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應考慮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多方面因素。
綜上所述,侵害姓名權的賠償標準并非固定不變,而是根據多個因素綜合考量。權利主體應根據自身情況,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合理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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