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記制實施細則
立案 登記制實施細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 一審 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實行立案登記制。 第二條對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并注明收到日期。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提供訴狀樣本,為當事人書寫訴狀提供示范和指引。當事人書寫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登記立案。
勞動仲裁立案也是立案登記制度嗎?
不是。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得知勞動仲裁不是立案登記制度。
1、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進行仲裁時,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予以相關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于五日內通知申請人。
2、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法院立案流程
一、當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訴狀,法院應當一律接收,并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處理。
二、去法院立案程序有以下內容:
1、實行當場登記立案。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一律接收訴狀,當場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立案。
2、實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補正。起訴、自訴和申請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應當及時釋明,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應當補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內經補正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登記立案。
3、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的處理。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應當依法裁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載明理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或者申請復議。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復、不出具法律文書。
4、嚴格執行立案標準。禁止在法律規定之外設定受理條件,全面清理和廢止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立案“土政策”。
拓展資料:
立案登記制是指案件受理制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
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起訴狀時,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起訴,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七日內做出決定是否立案登記。
立案登記制實施細則
法律分析: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訴權,實現人民法院依法、及時受理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立案登記制實施細則。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一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實行立案登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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