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驗筆錄屬于什么證據
勘驗筆錄屬于實物證據。
【法律分析】
勘驗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痕跡、尸體等勘查、檢驗中所作的記載。包括文字記錄、繪圖、照相、錄像、模型等材料。勘驗筆錄可以分為現場勘驗筆錄、物證檢驗筆錄、尸體檢驗筆錄、偵查實驗筆錄等。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現場筆錄和勘驗筆錄有何區別
根據華律網查詢可知,在制作主體、內容、制作時間和程序上存在明顯區別。
1.制作主體不同:現場筆錄是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制作的,而勘驗筆錄是由公安、司法人員制作的。
2.內容不同:現場筆錄的內容主要是對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情況及其處理結果的記錄,而勘驗筆錄是對刑事案件的現場進行勘查、檢驗、繪圖、拍照的記錄。
3.制作時間和程序不同:現場筆錄是在現場制作的,具有嚴格的法定程序,一般需要當事人簽字確認,而勘驗筆錄是在案件發生后,在法定期限內對現場進行勘查、檢驗后制作的。
相關推薦:
刑事司法鑒定材料(刑事案件傷情鑒定所需材料)
合同違約屬于刑事(違約是否構成刑事責任)
刑事證據法學功能(刑事證據的概念意義)
輕傷害行政轉刑事(為什么行政拘留到了又改刑事)
買賣合同刑事優先(買賣合同糾紛會坐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