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不予立案復議期限是多少天
法律分析:不予立案申請復議期限是七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復議的七天是怎么計算
刑事復議七日包括法定雙休日。
不予立案申請復議期限是七天,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7日內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7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案審科)以書面形式提出復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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