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遵循的基本原則如下:
1、偵查、檢察、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
2、嚴格遵守法律程序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4、依靠群眾
5、審判公開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7、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
8、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9、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10、追究外國人刑事責任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
11、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12、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13、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第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九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訊,用當地通用的文字發布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行政處罰的原則主要有以下這些哦:
這些原則就像行政處罰的“七把尺”,確保處罰既合法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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