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拘留轉刑事拘留程序
行政拘留轉刑事拘留的程序的相關規定如下:
1、撤銷行政拘留,辦理刑事拘留手續。先前行政拘留的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結案后折抵刑期;
2、行政拘留轉刑事拘留說明案件性質發生變化,從治安案件轉為刑事案件,其原因可能為:
(1)案件情節發變重大變化,如故意傷害案中,受害人的傷情從輕微傷變為輕傷以上的傷情;
(2)公安機關發現新的事實,該事實足以讓行為人構成犯罪;
(3)發現之前有犯罪事實沒有處理;
(4)其他情況。
刑事拘留與行政拘留的區別分為六類,分別為:
1、拘留的性質不同。行政拘留是對行政違法公民,主要是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公民適用的一種行政處罰,具有制裁性和懲罰性。刑事拘留是對觸犯刑法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適用的一種強制措施,具有預防性和強制性;
2、拘留的目的不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制裁行政違法的公民,刑事拘留的目的,在于及時制止犯罪人繼續危害社會;防止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逃避偵查和審判;實施妨礙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行為,預防其繼續犯罪和發生其他意外事件,以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3、決定拘留的機關不同。行政拘留是由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
4、適用的對象不同。行政拘留適用的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公民;刑事拘留適用的對象是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5、拘留的期限不同。行政拘留的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刑事拘留的期限為10日,如遇特殊情況可延長至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長至37日;
6、拘留能否暫緩執行不同。
綜上所述,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的一種,而刑事拘留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保障性措施,是一種訴訟行為,其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本身不具有懲罰性;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種處罰方式,實質上是一種行政制裁,其目的是懲罰和教育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行政案件轉刑事案件需要撤案嗎
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過程中,發現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作如下處理: 1、如果行政案件尚未結案,可以直接轉為刑事案件辦理,無需履行撤銷手續,刑事案件也無需立案。 2、如果行政案件已經作出處罰決定,應當先行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再轉為刑事案件辦理,刑事案件應當重新進行立案,然后,按照刑事案件的辦案程序重新偵查工作。 以上是行政 轉刑事 處罰的相關解答,望采納!
行政拘留轉刑事拘留的程序
法律分析:撤銷行政拘留,辦理刑事拘留手續。先前行政拘留的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結案后折抵刑期。行政拘留轉刑事拘留說明案件性質發生變化,從治安案件轉為刑事案件,其原因可能為:1、案件情節發變重大變化,如故意傷害案中,受害人的傷情從輕微傷變為輕傷以上的傷情;2、公安機關發現新的事實,該事實足以讓行為人構成犯罪;3、發現之前有犯罪事實沒有處理。4、其他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 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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