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欠款如何追討
小額欠款追討應遵循和解優先、經濟高效、合法有據的原則,從協商溝通、證據保全、調解申訴到訴訟執行形成遞進式追討策略,確保既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又盡量降低追討成本。
在日常生活和商業活動中,小額欠款糾紛時有發生,雖然金額不大,但若不及時妥善處理,不僅會造成經濟損失,還可能影響人際關系和社會信用。根據我國法律,債權人有權依法追討債務,債務人也有義務履行還款義務。小額欠款追討通常可通過私下協商、第三方調解、發送催款函、申請支付令及提起訴訟等多種途徑實現。
值得注意的是,追討小額欠款應當遵循比例原則,權衡追討成本與欠款金額的比例,選擇最經濟高效的追討方式。同時,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通常為三年)內主張權利,避免因超過時效而喪失勝訴權。
一、證據收集:
在追討小額欠款的過程中,完整有效的證據是成功追討的基礎和關鍵。無論選擇何種追討方式,充分的證據準備都能顯著提高追討成功率。
1、書面憑證保存:
書面憑證是最直接、最有力的欠款證據。首先,應當妥善保管借條、欠條等債務憑證原件,這些文件上通常包含借款金額、借款日期、還款期限以及債務人的簽名或蓋章,是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最有力證據。若沒有正式的借條或欠條,其他能夠證明借貸關系的書面材料,如債務人手寫的承諾書、收據、合同等,也具有重要的證明價值。此外,轉賬記錄、銀行流水、支付寶或微信轉賬截圖等電子支付憑證同樣關鍵。這些記錄能夠證明資金確實從債權人轉移到債務人,構成了借貸關系的事實基礎。
2、溝通記錄整理:
除了直接的債務憑證外,與債務人之間關于借款和還款的溝通記錄也是重要的輔助證據。這包括短信、電子郵件、微信或其他即時通訊工具的聊天記錄等。特別是債務人在溝通中承認欠款事實、承諾還款或解釋延期還款原因的內容,這些都能夠進一步佐證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
3、證人證言準備:
在某些情況下,特別是缺乏直接書面證據時,證人證言可以成為重要的補充證據。如果借款過程中有第三方在場,或者有人知曉債務人承認過欠款事實,可以請這些人作為證人提供證言。理想的證人應當是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信譽良好的第三方,其證言會更具可信度。
二、協商技巧:
在采取法律手段前,通過有效的協商往往能夠更快、更經濟地解決小額欠款問題。成功的協商不僅能追回欠款,還可能保留雙方關系,是解決糾紛的理想方式。
1、溝通態度把握:
協商過程中的態度至關重要,它直接影響著溝通的效果和結果。應當保持冷靜和理性,避免情緒化的責備或威脅,這樣只會使對方產生抵觸情緒,不利于問題解決。相反,采取尊重、理解但堅定的態度,往往能夠獲得更好的回應。嘗試站在債務人的角度思考,理解他們可能面臨的困難,展現出解決問題的誠意而非單純的索債態度。
2、還款方案設計:
靈活的還款方案設計是成功協商的關鍵環節。要了解債務人不能還款的真實原因,如是暫時的資金周轉困難還是長期的經濟問題,據此制定有針對性的方案。對于確實暫時困難的債務人,可以考慮延長還款期限、分期還款或者適當降低利息等方式,減輕其還款壓力。
3、心理策略運用:
在協商過程中,適當運用心理策略可以提高協商的成功率。可以強調按時還款對債務人自身的好處,如維護個人信用、避免法律糾紛帶來的額外成本和麻煩等。其次,可以適當提及不還款可能帶來的負面后果,如法律訴訟、影響個人信用記錄等,但應避免不實的威脅或恐嚇,這不僅無效還可能違法。
當協商和調解等非訴途徑未能解決問題時,可以考慮采取比正式訴訟更為簡便快捷的法律手段,這些程序通常更適合追討小額欠款,能夠節省時間和成本。
一、支付令申請:
支付令是一種特殊的法律程序,專為追討金錢債權而設計,相比普通訴訟程序更為簡便高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申請支付令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債權債務關系明確,沒有其他爭議;二是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這使得支付令特別適合有明確書面證據(如借條、欠條)的小額欠款追討。
二、小額訴訟程序:
對于金額不大但不符合支付令條件的欠款,或者支付令程序因債務人異議而終結的情況,可以考慮小額訴訟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標的額較小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進一步簡化為小額訴訟程序。具體適用標的額標準各地略有不同,通常在幾千元到幾萬元之間。
三、正式訴訟或仲裁:
當簡易程序無法解決問題,或者案件情況不適合簡易程序時,正式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程序便成為追討小額欠款的必要手段。雖然正式程序相對復雜,但它提供了最全面的法律保障。
催債公司催債的手段合法嗎?
手段合法的方法;
第一、“函電”討債法
(1)是指債權人通過向債務人發送催款索款的信函、電報、傳真,或通過電話等簡易方式,以達到追回債款和清結債務的目的。
(2)優點:經濟實用;免傷和氣,便于改善關系;作為應急手段,便于及時中斷時效;便于債權人收集和保存證據。
(3)使用范圍:一直保持業務往來且關系較為密切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且爭議不大或無爭議的;債權金額不大,且債務人有償還能力的;相距較遠,且交通不便,或債務人眾多,并相對分散;債權人意欲收集和保存確權書證。
第二、“會議”討債法
(1)優點:方便易行,有利于提高討債效率;便于全面了解債務人的情況和制訂相應的對策;便于債權人集中優勢“兵力”打“殲滅戰”或“攻堅戰”。
(2)適用范圍:債務人眾多,但在一定的區域又相對集中;債權債務關系明確,不易產生異議或發生爭執;債務總金額雖然不大,但眾多債務人的平均債務數額不大的案件。
第三、“公證”討債法
優點:強化債務人償債的責任意識;不經審判程序,即可直接申請強制執行;作為債權人延誤時效的補救措施;
第四、“代位取償”討債法
適用本法應注意:債權的轉移必須經過債務人的同意,并不得牟利;要充分考慮兩個債權數額的大小;代位取償要考慮取償的可行性;
第五、“律師協助”討債法
(1)律師的重要作用:敦促作用;參謀作用;骨干作用;代理作用;助手作用;預防作用。
(2)律師的主要做法:清理帳目,分析成債原因;函件催討;行政干預;召集債務人會議;債權轉移;兩地律師協作調解;簽訂清欠協議書;請求工商、金融部門配合清帳;訴訟。
第六、“兼并清欠”討債法
實施步驟:牽線搭橋,促成兼并;簽訂協議,保障債權;執行協議,實現債權。
第七、“留置清償”討債法
(1)優點:確保債務人實現債權;督促債務人及時履行債務;留置權與抵押權相同。
(2)適用條件:以債權人因合同關系占有債務人的財產為前提;只有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才能行使留置權;留置的財產應是債權人依合同約定而合法占有的財產;債權人留置財產后,經過一定期限,債務人仍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方可實現留置權。
第八、“抵押清欠”討債法
(1)操作方法:設定抵押權;行使對抵押權的占有及其例外情形;實現抵押權
(2)適用時應注意:要注意審查抵押人是否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或經濟管理權;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應當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財產;實現抵押權要符合法定條件;實行“多退少補”原則;抵押人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要謹防債務人提供虛假的擔保。
第九、“勞務抵債”討薪法
(1)優點:即使在債務人難以直接履行金錢債務的情況下,也可以保障債權的實現;為債務人提供了一個既寬松又便利的還債條件,從而使債務人積極主動地還款清欠;便于化解紛爭,促進團結和協作。
(2)適用的條件:債務人應具備提供勞務的能力;債務人所提供的勞務應當是債權人所需要的;債務人提供勞務應當出于自愿;債務人以其勞動償債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訴訟時效”討債法
(1)訴訟時效應注意一般訴訟時效(2年)和特殊訴訟時效的規定。
(2)具體操作方法:對于債務關系明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訴訟時效尚未到期的討債事宜,可先“禮”后“兵”;注意“訴訟時效中止”的運用;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時,債權人因主觀或客觀原因未能及時行使權利時,可采取相應的措施,使訴訟時效中斷,轉被動為主動;正確適用“訴訟期間的延長”;另辟蹊蹺,實現權利請求。
第十一、“訴前保全”討債法
(1)優點:防止債務人轉移、揮霍或隱匿其財產,為債權人實現權利和創造條件;督促債務人自覺清償債務;輔之以訴訟手段,確保債權人實現權利。
(2)適用條件:申請訴前保全的主體;申請訴前保全的事實根據;提供擔保;在法定期限內起訴。
(3)應注意的問題:債權人在申請訴前保全應密切注意債務人對其財產的“處分”動向;對已超過訴訟時效的權利請求,債權人不應申請訴前保全;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是否行使起訴權;申請人無力提供擔保時,可直接起訴。
第十二、“訴中保全”討債法
(1)優點:防止債務人隱匿、轉移或出賣應屬執行標的物的財產;使債權人掌握討債的主動權,置債務人于“被動挨打”的境地;與執行程序相銜接,確保債權人實現權利。
(2)適用條件:只有涉及財產給付內容的訴訟,才能適用訴中財產保全;實施訴中財產保全的理由是: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在人民法院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情況下,申請人必須向受案人民法院提供財產擔保或擔保人擔保。
(3)應注意的問題:注意申請訴中財產保全的時間;無力提供經濟擔保的債權人應在提出訴中保全申請的同時,向人民法院說明自己的經濟狀況;人民法院實施訴中保全措施后,債權人并不排斥用訴中和解、訴中調解或訴訟外調解等方式解決債權債務關系;債權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時。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十三、“先予執行”討債法
(1)適用“先予執行”的具體條件: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權利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被申請人具有先予履行義務的能力。
第十四、“督促催收”討債法
(1)適用條件: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案件,必須是要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案件;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對待給付的義務;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時,應提交申請書;債權人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第十五、“申請執行”討債法
(1)適用條件:申請執行人應是生效法律文書中的債權人或實體權利人;申請執行人必須具有執行根據;申請執行人應當在法定的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提出申請;申請執行人應向有管轄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債權人據以申請執行的理由應是:債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或拒絕履行義務。
(2)應注意的問題:及時申請、避免“失權”;“王牌”在握,逼其就范;積極配合,確保效果。
第十六、“尋查匿財”討債法
(1)債務人隱匿財產的方法:就地隱匿;異地隱匿;隨身隱藏;利用假合同轉移或隱匿財產;利用假案,轉移財產;利用暗庫或暗戶頭隱匿財產;虛設債權,實為匿財。
(2)法律對策:及時申請執行,為搜查的實施創造條件;對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移交執行,且未采取執行措施的,發現情況及時通知法院;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債權人也不應掉以輕心;為使人民法院搜有所得,查有所獲,債權人應積極提供搜查線索。
第十七、“拍賣,變賣清償”討債法
強制拍賣應注意:強制拍賣的執行機構;強制拍賣的條件;強制拍賣的前提;強制的限制;強制拍賣的準備;強制拍賣的實施;直接清償。
第十八、“司法”協助討債法
(1)國內民事訴訟中的委托執行:委托執行的前提;委托執行必須向被執行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或者向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基層法院提出;委托執行的依據;委托執行只能由人民法院進行;符合委托執行條件;委托執行的具體程序;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嚴格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和委托人民法院的要求執行……
(2)涉外案件中的委托執行:債權人欲進行“域外討債”,也即申請承認和執行我過法院的裁判時,應遵循我國相關的程序;債權人申請承認和執行我國涉外仲裁裁決時應當遵循我國相關的程序和規定。
怎樣要賬?才能快
(1)及時、頻繁和有力度是收款的有效策略
任何債務,拖的時間越久越難要回來。很多錢款是由于你沒有及時提醒客戶造成的。大多數人都希望用別人的錢辦自己的事,對于債務人來說,這種心理更強烈。大多數客戶都是等到提醒才付款的。提醒得越早,你就會越早得到貨款。
一般情況下,債務人都是先把錢還給催要頻繁的債權人。尤其是資金緊缺時。但是頻繁不是天天打電話或者上門要錢,而是按照簽訂的合同,在合理的期限內適度提醒客戶。過于頻繁,會影響與客戶之間的關系。
有些人認為追債就是天天打電話或者上門和客戶聊天而已。其實不然,催債,一定要讓客戶感覺到你的“力度”。首先要有力,一定要讓欠款人感覺到壓力才行。例如你的企業在市場上有很大的競爭力,你可以用終止雙方的合作關系讓對方感覺到潛在的壓力。其次要有度,要根據客戶欠款的長短,選擇不同的態度和方式收款。
(2)選擇合適的時機,采用正確的方式
很多債權人往往因為掌握不好收款的時機而陷入被動。例如,一周什么時間打電話就是值得琢磨的。一般而言,上午打電話比下午好。周二至周四又好于周一、周五。因為周一往往很忙,對各種工作會比較厭煩。周五,債務人往往會設法將問題推到下一周來解決。
在合適的時間里還要保證你做對了事情。例如你找的人是不是能做決定的人。但是,最好不要直接去找企業主去要賬。找到能做決定又不是花自己錢的人,是最好的選擇。
還有,知道債務人的弱點是什么,然后對癥下藥也很關鍵。“打蛇要打七寸”,收款也適用這個原理。
(3)選派合適的人去要賬
有些企業是讓銷售員去收款。并以能否收回貨款作為其業績的評定標準。這種做法的好處,是刺激了銷售員去收款。同時由于銷售員對訂單十分了解,讓他們收款會非常方便。但是這種方式也有弊端,因為銷售員總是有寬容客戶的心態,造成延期付款。有些企業用財務去收款,他們一般比較嚴謹,但是他們不太了解情況,有時難免會破壞與客戶之間的關系。然而,不論是銷售員還是財務,并不是每個人都適合做收款人員的。
作為老板,挑選合適的人去要賬是一項重要的工作。收款人員應該具備哪些素質呢?林先生認為,一個合格的收款員必須具備基本的貿易知識、財務知識和法律知識。只有這樣他才能對貨款有正確的認識,并能夠從雙方的合作關系、信用影響、法律后果等方面向客戶闡明盡快付款的道理。
其次,良好的表達、溝通能力和隨機應變的能力也是收款員應具備的。客戶往往會提出各種借口來拒絕付款。收款員應該具備識別各種借口的能力,支持有利原因,反駁無理借口,否則會輕易地被客戶的無理借口打發走。例如,客戶常常會這樣回答:“我們已經付款給你們了,支票已經寄出。”千萬不要高興,這可能只是一個借口。有經驗的收款員可能會這樣應對:“謝謝您。請您告訴我支票的號碼和匯出的日期好嗎?如果我們沒有收到,我會再打電話給您。”
收款員應該具有很強的心理承受能力。很多情況下,收款實際上是債務人和債權人心理之間的較量。特別是遇到惡意欠款的人,收款人往往會被對方的態度嚇住,放棄了收款的努力。收款人要保持不卑不亢的態度,要保持平靜的心態。這樣給債務人的壓力反而比隨意動怒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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