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立案后,如果找不到嫌疑人的,要繼續偵查案件,如果嫌疑人需要逮捕的,可以進行通緝。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第二百六十五條 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的發送范圍,由簽發通緝令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人失蹤24小時警方才能進入調查或者立案。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比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隨時可以報案尋找,24小時立案。事故(意外、被害等)發生的當事人,隨時報案隨時立案。其他情況可48小時后報案,報案即立案。
《公安機關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蹤人員信息工作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疑似被侵害失蹤人員,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能遭到犯罪行為侵害而下落不明的人員:(一)失蹤現場有明顯的侵害跡象的;(二)有證人證明失蹤人員遭到侵害的;(三)人與機動車一起失蹤或攜帶大量財物失蹤的;(四)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失蹤超過48小時的;(五)失蹤人員在失蹤前與他人有重大矛盾糾紛的;(六)失蹤原因不明,失蹤時間超過3個月的;(七)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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