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債務簡單來說就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為了全體債務人的共同利益而承擔的債務。共益債務一般出現的情況是在公司向當地的人民法院申請破產之后,人民法院受理并且同意了該公司的破產申請之后所產生的債務。具體規定如下:
1、因為已經申請破產了的公司的管理人員或者債務人向債權人發出申請,希望雙方當事人一起履行之前未破產的時候所沒有完成的卻又簽訂了合同而產生的債務。
2、由于債務人所擁有的財產因為沒有受到很好的經營導致產生的一系列債務。
3、由于債務人在管理自己的財產的時候,利用自己的財產去做一些不是自己應得的利益而產生的的一系列債務。
4、由于債務人堅信自己可以使得財產獲得利益而繼續經營自己的財產,這時候所需要付在這段時間內,別人為你做事情的勞動報酬以及社會保險等債務。
5、當該公司已經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之后,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員還在繼續經營自己的公司,在這段時間內,也需要向別人支付他為你工作的酬勞以及社會保險等債務。
6、由于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員在經營公司的時候,導致了別人受到傷害,需要向別人賠償的債務。
7、由于債務人的財產讓不相干的人因此受到傷害需要賠付的錢。
在實踐中,共益債務時常發生爭議,主要有三種情形:
1、管理人與主張共益債權的債權人之間對共益債務存在與否或數額的多少發生爭議;
2、其他債權人或職工對共益債務有異議;
3、債務人對共益債務有異議。
在第一種情形下,因共益債務的執行主體是管理人,債權人請求管理人支付共益債務遭到拒絕時提起的訴訟案件,原告應為主張共益債權的債權人,被告應為債務人,管理人僅是債務人的訴訟代表人,管理人一般不得對共益債權人提起訴訟。
共益債務由誰承擔: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第四十三條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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