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復印件蓋章有效嗎
有效。
但是在作為訴訟中的證據使用時,合同的原件比合同的復印件具有更強的證明力,因此最好是提供合同的原件作證據。勞動合同通常一式兩份,用人單位必須給予勞動者合同原件,如果只給復印件,是違法的行為。勞動者遺失勞動合同的可以到用人單位處復印原件,并加蓋公章。
合同的效力也有幾種不同的情況
第一、如果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人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由于其行為被直接視為該用人單位的行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勞動合同上簽了字,即證明用人單位對此份勞動合同的認可與同意。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蓋章,該勞動合同也是生效的。
第二、如果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人不是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其他工作人員,由于這些人都不能在法律上直接代表用人單位對外為某種行為,因此他們只有在事先取得授權的情況下,其簽字行為才能約束公司,并使合同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勞動合同復印件蓋章有效嗎
有效。
如果勞動合同是當事人依法簽訂的,其復印件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后蓋章后生效,而生效合同的復印件也同樣有效,但在作為證據使用時,比原件的證明力弱。
勞動合同遺失可以找勞動局復印嗎
員工丟失了勞動合同是可以復印的,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般來說簽署的勞動合同需要員工、用人單位、勞動局各執一份,如果員工將合同丟失的,可以向單位申請調出復印一份進行留存。
一、員工丟失了勞動合同能復印嗎? 員工丟失了勞動合同是可以復印的。勞動合同當然可以復印,員工自己那份勞動合同丟失后,可以去單位復議一份,要求單位蓋章,這樣復印件就是有效的。不過,在必要的情形下,復印的勞動合同經過司法鑒定后和原始的勞動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二、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需要具備哪些內容 (一)勞動合同的條款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勞動合同的八條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是指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起始和終止時間,也是勞動關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時間; 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從事勞動的工種和崗位,應完成的生產(工作)任務等內容,工作時間主要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的時間,包括工時制度和休息休假等;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包括勞動安全衛生的設施、設備及防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以及為勞動者提供的保證生產(工作)任務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條件和生產(工作)環境; 4、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勞動成果的返還和履行勞動合同義務后應當享有的權利,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內容; 5、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強制保險的方法,以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包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勞動者參加的社會保險; 6、勞動紀律。包括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執行程序; 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主要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法定終止條件或當事人約定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二)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協商訂立約定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職業技能培訓、保守商業秘密等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條款不能違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 員工在入職后需要簽署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需要員工、單位和勞動局各執一份,并且三份合同必須都是一致的,需要是原文件的形式,單位不能以復印件的形式給到員工,但是如果員工將合同丟失的,可以向單位申請調出原勞動合同復印之后進行保存,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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