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連帶 保證合同 保證期限
連帶責任保證 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 6 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具體說就是,債權人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超過此期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將不予保護。保證期間屬于民法理論中的除斥期間,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權利人享有某項實體權利的存續期間,期間經過,該項實體權利即告消滅,他來自于實體法,消滅的是實體上的權利。
《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 ;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 債務人 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 一般保證與 連帶責任 保證的區別有哪些
1 、保證人免責的條件不同: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 在連帶保證中,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2 、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3 、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補充性 ; 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責任人,債權人在保證范圍內,既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三 、連帶責任可以追償嗎
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或者他負人連帶責任的保證人追償。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一百七十八條 【連帶責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 ; 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六百八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 證人 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保證合同保證期限 是多久?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擔保人的擔保期限是多久
擔保人的擔保期限取決于多個因素,包括擔保協議的具體條款、相關法律和法規以及保證類型等。以下是關于擔保期限的幾個重要方面:
1. 約定優先:
在大多數情況下,擔保協議會明確規定擔保期限。如果協議中未明確規定,則可以根據協議中的其他條款或相關法律、法規來確定。
2. 法律限制:
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對擔保期限有明確的限制。例如,中國《民法典》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3. 保證類型:
不同類型的保證可能有不同的期限。例如,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則可以由當事人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則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4. 債務人破產:
如果債務人在保證期間內破產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等導致無法履行債務的情況發生,擔保人可能會被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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