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款是買方在交易合同簽訂后即向賣方支付一定金額的款項。此方式不利于買方,一般在交易貨物供不應求時采用。買方要負擔商業風險、積壓資金,實際上是向賣方提供信貸; 而賣方在發貨前就收到貨款,有利于資金周轉,也無商業風險。
預付款是一種支付手段,其目的:
1、解決合同一方周轉資金短缺。
2、作為合同履行的誠意。
擴展資料:
與定金的區別
1、性質不同。
定金是定金合同的主要內容,交付或接受定金,本身不是履行主債的義務,而是債的擔保方式,是履行定金合同的行為。
而預付款則是主合同的內容之一,給付預付款是履行主債的行為。
2、作用不同。
預付款的作用在于幫助對方解決資金上的困難,使之更有條件適當履行合同,具有支援性;
定金雖然也有這一作用,但是主要作用還在于擔保合同的履行。此外,定金在合同是否成立發生爭議時,還可以起到證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預付款則沒有擔保和證約的作用。
3、效力不同。
預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成為價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沒有得到履行的情況下,不管是給付一方當事人違約,還是接受方違約,預付款都要原數返回。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預付款
法律分析:合同預付款是買方在交易合同簽訂后即向賣方支付一定金額的預付款。預付款是一種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決合同一方周轉資金短缺。預付款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作為進口商執行合同的保證,通常稱為訂金,預付的期限短,占交易金額的比重不大; 另一種是進口商對出口商提供信貸,預付期限較長,金額較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
預收賬款(Deposit received)是指企業向購貨方預收的購貨訂金或部分貨款。企業預收的貨款待實際出售商品、產品或者提供勞務時再行沖減。
預收賬款是以買賣雙方協議或合同為依據,由購貨方預先支付一部分(或全部) 貨款給供應方而發生的一項負債,這項負債要用以后的商品或勞務來償付。
預付賬款是指企業按照購貨合同的規定,預先以貨幣資金或貨幣等價物支付供應單位的款項。一般包括預付的貨款、預付的購貨定金、預付工程款、預付備料款等,也是公司債權的組成部分。
1.“預收賬款”的雙重性。
企業在收到預收款項時,先列入“預收賬款”的貸方,此時該項目表現為一項負債;等到企業發出商品時,按總的價稅款列入“預收賬款”的借方,由于預收款會小于實際價稅款,在企業發出商品后“預收賬款”的余額一般為借方,其本質為應收的性質,等同于“應收賬款”。
在期末列報時,如果截止期末“預收賬款”為借方余額則應列入應收賬款項,如為貸方余額則列入預收賬款項。如果企業在預收賬款業務不多時,可用“應收賬款”來代替,其列報方式等同。
2.“預收賬款”的列報方法
根據“應收賬款”和“預收賬款”明細賬的借方余額之和記入“應收賬款”項,而根據明細賬的貸方余額之和記入“預收賬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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