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定、證明(或證偽)并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例如公安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公證機關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的公證行為,技術監督部門對于產品質量是否合格的認定等,都屬于行政確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行政行為,行政主體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行為的概念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為的行為。
2、行政行為是行使行政職權,進行行政管理的行為。
3、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特征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并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的。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則應該有償的,這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
擴展資料
行政行為的分類:
1、按行為性質劃分,可分為:
(1)設定權利或者義務的行為。包括賦予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如頒發營業執照可以使一個新的民事主體誕生;設定某一權利或義務的行為,如對甲公民發放房屋產權證書。
(2)剝奪、限制權利或撤銷義務的行為,對公民、組織已有的能力或權利,行政機關可以剝奪,如吊銷某企業的營業執照;也可以限制,如海關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權利,扣留他的進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財產權利;衛生局責令某企業停產整頓,是限制其經營權利。
(3)變更權利或義務的行為。對公民、組織已有的權利或已經承擔的義務,行政機關可以變更,如在發放了土地所有權證后,考慮到有不合理因素,又決定將其中一部分土地劃給鄰村所有,再如,稅務機關根據某企業的申請減少了其應繳納的稅款。
(4)不行為,或稱不作為。行政機關對于自己應當履行的職權不履行,稱不行為或不作為。不作為不是否定行為,否定行為是已經作為了,比如公民甲申請營業執照,某工商局決定駁回,不予批準,這是否定行為。如果該工商局不予答復,不作決定,這是不作為。
2、按行政機關是否以當事人的申請作為開始具體行政行為的條件劃分:
(1)依職權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可以主動實施,無需向對方請求,如行政處罰(主動的行政行為)。
(2)應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必需以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如工商機關頒發營業執照(被動的行政行為)。
3、按具體行政行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劃分:
(1)羈束的具體行政行為,受法律、法規嚴格的約束,只能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毫無裁量的余地(如稅務機關征稅,不能自由創設稅種)。
(2)裁量的具體行政行為,法律法規規定一個幅度,行政機關在此幅度內斟酌,其意志參予其間(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罰款20-200元)。
4、按具體行政行為與當事人之間的權益關系,可分為授益的和負擔的具體行政行為。
5、按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需要具備法定的形式,分為要式的與不要式的具體行政行為。
6、按行政行為是否要具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式行政行為和非要式行政行為。我國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則上都是要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的,是違法行為,要撤銷。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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