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裁定書申請再申的條件是什么?
(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行政裁決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行政裁決是經法律法規授權的特定行政機關,而不是司法機關,但是并非任何一個行政機關都可以成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只有那些對特定行政管理事項有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經法律法規明確授權,才能對其管理職權有關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成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如《商標法》、《專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等對侵權賠償爭議和權屬爭議作出規定,授權有關行政機關對這些爭議予以裁決。
2、行政裁決的民事糾紛與行政管理有關。當事人之間發生了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是行政裁決的前提。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政府職能的擴大,行政機關獲得了對民事糾紛的裁決權。但行政機關參與民事糾紛的裁決并非涉及所有民事領域,只有在民事糾紛與行政管理密切相關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對該民事糾紛進行裁決,以實現行政管理的目的。
3、行政裁決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爭議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后,可以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法定的期限內向特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裁決。沒有當事人的申請行為,行政機關不能自行啟動裁決程序。
4、行政裁決具有準司法性。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行使裁決權的活動,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裁決時,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間裁決民事糾紛,有司法性質,同時又是以行政機關的身份裁決爭議,具有行政性質。因此,行政裁決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稱為準司法性。
5、行政裁決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針對特定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是對已經發生的民事糾紛依職權作出的法律結論。這種行政裁決具有具體行政行為的基本特征。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裁決而引起的糾紛屬于行政糾紛。對此,除屬于法定終局裁決的情形外,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再審跟上訴是不一樣的,再審說明行政裁定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事實上,如果對一審的裁定有爭議,是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上訴的,二審作出的裁定就是最終裁定,若無重大證據,最高人民法院不會直接啟動再審程序,想要申請再審的話,最好提前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
行政復議前置的情形主要有:行政處罰復議、行政強制措施復議、選舉、罷免復議、行政許可復議、行政確認復議、行政裁決復議。
1、行政處罰復議:即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當事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先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復議,再向行政法院起訴或申請仲裁。
2、行政強制措施復議:即當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違法時,可以先向作出行政強制措施的機關申請復議,再向行政法院起訴或申請仲裁。
3、選舉、罷免復議:即在選舉或罷免方面,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決定違法時,可以先向作出該決定的機關申請復議,再向行政法院起訴或申請仲裁。
4、行政許可復議:即當當事人對行政許可機關作出的不予行政許可、限制性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決定不滿意時,可以先向作出該決定的機關申請復議,再向行政法院起訴或申請仲裁。
5、行政確認復議:即當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對其權利和義務的確認不當時,可以向作出該決定的機關申請復議,再向行政法院起訴或申請仲裁。
6、行政裁決復議:即當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對其民事、經濟糾紛作出的行政裁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以先向作出該裁決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或仲裁申請。
這些情形都要求當事人先向作出該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這也是行政復議的前置程序。行政復議的目的在于調解雙方爭議,避免進一步加劇矛盾,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一種行政救濟機制,又是政府實行法治的一種必要手段。在行政復議前置的情形中,當事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行政機關在收到當事人的申請后,應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復議審查,認為原決定有錯誤的應及時改正,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給予保護。
如果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仍不滿意,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如果遇到政府的行政行為對自己的利益產生了損害,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程序和條件都比較復雜,需要在咨詢相關法律專業人士后進行操作。
法律分析:可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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