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的基本內容包括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利息計算、還款時間、違專約罰金、糾紛處理方式,屬以及債務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夫妻共同借錢寫明借款人姓名,夫妻雙方共同在借款人處落款。
根據《合同法》規定,兩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因此如果約定利息一定要明確。
只要具備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債務人姓名及借款日期,符合借條的主要要件,則具有法律效力。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之間可以約定處分財產。夫妻約定財產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具體地說,屬于合同行為,該約定發生法律效力仍然必須符合合同成立、生效必須要件,具體包括
(1)約定必須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2)約定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
(3)約定應當遵守社會公德,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規避法律、法規,如不得逃避對外債務,逃避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的義務等;
(4)附條件的約定,在條件成就時生效。不得惡意促使條件成就或惡意阻止條件成就。附期限的約定,應在期限屆至時生效,期限屆滿后失效。
擴展資料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夫妻之間打欠條具有法律效力。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只要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道德倫理等公序良俗,即可認定為有效。《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之間可以約定處分財產。夫妻約定財產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具體地說,屬于合同行為,該約定發生法律效力仍然必須符合合同成立、生效必須要件,具體包括
(1)約定必須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2)約定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
(3)約定應當遵守社會公德,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規避法律、法規,如不得逃避對外債務,逃避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的義務等;
(4)附條件的約定,在條件成就時生效。不得惡意促使條件成就或惡意阻止條件成就。附期限的約定,應在期限屆至時生效,期限屆滿后失效。
擴展資料:
根據《婚姻法》規定,目前我國的夫妻財產權屬有三種形式,即夫妻共同法定財產制、夫妻特有財產制和夫妻約定財產制,這三種財產制共同構成了我國夫妻財產權屬制的結構體系。關于婚內夫妻之間寫的欠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分下列三個情況進行回答.
1、夫妻共同財產中夫妻借貸關系的認定。如果夫妻之間借貸所涉款項是明確來源于家庭共同財產,該債權就屬于夫妻共同債權,債權人就是這個家庭;如果夫妻之間借貸所涉款項用途是明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開支,該債務就屬于家庭共同債務,債務人就是這個家庭。
2、夫妻個人財產中夫妻借貸關系的認定 。《婚姻法》第18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從而把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從夫妻共同財產中獨立出來,并從財產取得的時間及財產的性質將夫妻個人財產分成五個方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如果夫妻之間借貸所涉款項來源于以上列舉的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并且用于另一方的個人事務,則夫妻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
3、夫妻約定財產中夫妻借貸關系的認定 。約定的內容不得超出夫妻財產的范圍,如不得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列入約定財產的范圍,不得利用約定逃避對第三人的債務以及其他法定義務。
在夫妻之間如果已經對財產明確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的情況下,筆者認為可以直接認定一方借了對方的財產,婚內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離婚時或離婚后,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清償。
4、根據你的情況,,如果是婚前贈與或者娘家明確表示贈與女方,則應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夫妻之間前提哦有效力。如果是婚后贈與的,除了女方個人用品外應屬于共同財產,此時欠條不具有效力。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夫妻之間的協議,抄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體現,不存在被脅迫下簽署的,協議內容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自愿簽字按了手印,該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
夫妻之間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這是一種私權處分,對夫妻雙方有效,但是根據《婚姻法》規定,這種協議的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除非第三人知道你們之間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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