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因案件需要,有權查詢。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九條
為維護儲戶的利益,凡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存款者必須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查詢、凍結和扣劃儲戶的存款。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部門等因偵查、起訴、審理案件,需要向儲蓄機構查詢與案件直接有關的個人存款時,須向儲蓄機構提出縣級或縣級以上法院、檢察院、
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等正式查詢公函,并提供存款人的有關線索,如存款人的姓名、儲蓄機構名稱、存款日期等情況;儲蓄機構不能提供原始帳冊,只能提供復印件。對儲蓄機構提供的存款情況,查詢單位應保守秘密。
擴展資料
根據《銀行結算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銀行依法為單位、個人的存款保密,維護資金的自主支配權。除國家法律規定和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項目以外,其他部門和地方委托監督的事項,各銀行不予受理,不代理任何單位查詢、扣款、不得停止單位、個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發卡銀行的義務:
(一)發卡銀行應當向銀行卡申請人提供有關銀行卡的使用說明資料,包括章程、使用說明及收費標準。現有持卡人亦可索取上述資料。
(二)發卡銀行應當設立針對銀行卡服務的公平、有效的投訴制度,并公開投訴程序和投訴電話。發卡銀行對持卡人關于賬務情況的查詢和改正要求應當在30天內給予答復。
(三)發卡銀行應當向持卡人提供對賬服務。按月向持卡人提供賬戶結單,在下列情況下發卡銀行可不向持卡人提供賬戶結單:
1、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記錄;
2、自上一份月結單后,沒有進行任何交易,賬戶沒有任何未償還余額;
3、已與持卡人另行商定。
(四)發卡銀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銀行卡對賬單應當列出以下內容:
1、交易金額、賬戶余額(貸記卡還應列出到期還款日、最低還款額、可用信用額度);
2、交易金額記入有關賬戶或自有關賬戶扣除的日期;
3、交易日期與類別;
4、交易記錄號碼;
5、作為支付對象的商戶名稱或代號(異地交易除外);
6、查詢或報告不符賬務的地址或電話號碼。
(五)發卡銀行應當向持卡人提供銀行卡掛失服務,應當設立24小時掛失服務電話,提供電話和書面兩種掛失方式,書面掛失為正式掛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關協議中明確發卡銀行與持卡人之間的掛失責任。
(六)發卡銀行應當在有關卡的章程或使用說明中向持卡人說明密碼的重要性及丟失的責任。
(七)發卡銀行對持卡人的資信資料負有保密的責任。
法律分析:一般不能,除非有其特殊情況存在。
紀委是黨內的紀律檢查機關,不是司法機關。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司法機關、稅務機關、海關等機關,根據法律的規定,可以查詢個人存款信息。沒有法律的授權,銀行不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個人銀行存款信息,“為儲戶保密”是我國儲蓄的原則之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對單位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律師可以依法查詢對方名下的車輛、房產信息,可以對此申請財產保全,有對方銀行賬戶的可以提交給法院作為財產線索。申請法院查詢。調查銀行存款,需要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且在知道上述銀行信息的情況下才能取得存款信息,否則只能由法院向銀行取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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