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離婚公證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離婚公證,另外一個離婚協議公證,兩個公證在形式、表現及申請步驟上有明顯的卻別。一、離婚公證是公證處依法證明離婚的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當事人辦理離婚公證,應到其住所地的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當事人應提交的材料:1、當事人雙方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其復印件。已注銷戶口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記載當事人自然情況(即: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其住址)的證明。2、離婚證書原件(包括已生效的離婚調解書、離婚判決書)。如離婚證書遺失的,可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補發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二、離婚協議公證: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為了解除婚姻關系的財產物品處理而引起的雙方法律行為。離婚協議公證是公證機關依法證明夫妻雙方為解除婚姻關系就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等事項簽訂協議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離婚協議公證不是證明其婚姻關系的解除,僅是證明雙方為解除婚姻關系,就子女撫養、住房使用、財產分割問題簽訂協議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而婚姻關系的解除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并自領取《離婚證》的前后進行,公證時應攜帶雙方身份證和結婚證書或離婚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