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司法鑒定的定義主要有哪些
醫療司法鑒定即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傷害賠償糾紛案時,根據權利或醫患雙方的申請,邀請具備相關專業技能者,對患方提出的醫療損害和醫方責任之間的聯系進行分析、評估并給出鑒定意見的過程。
這一鑒定旨在解決在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中出現的專業性難題,提供技術支持。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
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什么是醫療損害鑒定
在患者遭受人身損害的時候,可以通過醫療損害鑒定,來確定損害的嚴重程度,也可以確認醫療機構的責任,那么,什么是醫療損害鑒定呢?醫療糾紛該怎樣鑒定呢?今天我們就跟隨倍領安全網一起來了解關于這方面的醫療維權安全小知識吧。
第一,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因為在日常醫療行為中存在法定過錯并造成患者人身損害而導致的醫療損害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對于醫療技術等專門問題對外委托的鑒定,統一稱為醫療損害鑒定。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發現的《關于適用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三條有規定,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鑒定的,統一稱為醫療損害鑒定。
第三,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損害鑒定的,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鑒定,而人民法院委托進行醫療損害責任過錯鑒定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組織鑒定,在國家有關部門關于醫療損害鑒定的新規定頒布之前,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各級醫學會進行醫療損害責任技術鑒定。
綜上所述,醫療損害鑒定主要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因為在日常醫療行為中存在法定過錯并造成患者人身損害而導致的醫療損害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對于醫療技術等專門問題對外委托的鑒定。
司法鑒定和醫療鑒定的區別
司法鑒定和醫療鑒定的區別一、司法鑒定和醫療鑒定的區別
1、兩者的區別在于:
(1)鑒定的啟動次序不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要先于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只有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才可以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
(2)鑒定的委托形式不同;
(3)鑒定程序不同;
(4)證據的形式不同。
2、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二、怎么做醫療鑒定
1、醫療事故鑒定程序
鑒定由專家鑒定組組長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后醫療機構;
(2)專家鑒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3)雙方當事人退場;
(4)專家鑒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
(5)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專家鑒定組成員在鑒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鑒定組成員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注明。
2、鑒定所需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醫療鑒定和司法鑒定哪個好
法律分析:醫療事故鑒定是醫學會組織鑒定專家進行醫療事故技術分析,鑒定內容主要是分析案件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司法鑒定是由司法鑒定部門針對醫療糾紛案件是否存在過錯以及病歷資料真假而進行的鑒定。由于二者在鑒定程序、鑒定方式、鑒定內容方面存在差異,必然導致兩種鑒定結論在訴訟中的“公信力”相差巨大,所以就二者之間的關系進行簡單的論述和比較。所以,兩者之間究竟哪個好沒有一個絕對的結果,希望當事人在明確各方面利弊的情況下,作出取舍和選擇,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
第十二條 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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