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拐賣婦女和介紹婚姻索財
構成拐賣婦女罪的關鍵是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的行為。這里的婦女包括但不限于中國國籍、外國國籍或無國籍的女性,無論其與行為人有無關系,有無合法身份證明。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行為之一,即可構成犯罪,且同時實施多種行為視為一罪,不進行數罪并罰。重要的是,拐賣行為不需違背被拐賣者意志,即使婦女自愿,行為人也構成犯罪。主觀上,必須具有出賣婦女的目的。
與之相對的是借介紹婚姻而索取財物的行為,即行為人在為男女雙方做婚姻介紹時,向其中一方或雙方索取財物。與拐賣婦女行為不同,這種行為的婚姻建立在女方自愿的基礎上,不存在欺騙和違背其意志的情況。同樣,介紹收養兒童的行為,雙方必須出于自愿,介紹人僅起到牽線搭橋的作用。
在收取財物方面,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具有交易性質,獲取的財物是婦女、兒童的身價,數額較高。而介紹婚姻或收養的收取的財物性質為酬謝,行為人是在自愿的基礎上索取酬金,數目相對較低。
因此,拐賣婦女罪與借介紹婚姻或收養而索取財物的區別主要在于:是否存在欺騙和違背婦女意志的情形、收取財物的性質以及主觀目的。拐賣婦女的目的是出賣,而介紹婚姻或收養索取財物的目的則為獲取酬謝。
拐賣婦女兒童罪解釋是怎樣的
拐賣婦女兒童罪解釋是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施詐、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利與人格尊嚴,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拐賣婦女罪的構成要件是哪些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
因此,只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相關推薦:
怎么才算拐賣婦女罪(買賣婦女怎么定罪)
醫療事故原因有哪些(醫療事故發生的原因)
醫療損害的賠償依據(醫療損害補償的標準是什么)
親子鑒定費用要多少(親子鑒定需要多少錢)
怎么對醫療糾紛預防(醫療糾紛的防范措施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