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罪如何起訴
醫療事故罪如何起訴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按照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三條規定:“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 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 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 部門報告。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規定報告制度有以下作用:
(1)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后,立即報告上級醫師或行政領導,便于及時采取有效的補救措施,盡最大可能地減輕事故或事件給患者帶來的不良影響。
(2) 及時掌握第一手資料和證據,有助于醫療事故或事件的準確鑒定、準確定性和正確處理。因此,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后,只有立即報告,醫療單位才能及時派專門人 員保管各種為查明案情所需的材料和封存保留現場,以避免發生某些不利于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鑒定和處理的情況。醫療事故發生以后,醫療機構和患者及其家 屬對事故或事件的性質及發生的原因往往發生爭議,難以統一認識,這就要求進行技術鑒定或尸檢。立即報告,醫療單位或衛生行政部門才能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特別是對死亡事件,可以及時進行尸檢,確保尸檢結果的準確性。尸檢應在48小時內組織有資格的機構和人員進行。醫療單位或者病員家屬拒絕進行尸檢,或者拖 延尸檢時間超過48&小時,影響對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
(3) 對醫療事故的確認和處理有爭議時,提請地市醫學會進行鑒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組所做的結論或者對衛生行政部門所做的處理不服 的,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均可在接到結論或者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辦公室共同申請再次鑒定,或者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 議,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我了解的情況,醫療事故罪屬于公訴案件,您報警即可。司法機關會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先后履行偵查、起訴和審判的職能,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公安機構不立案,當事人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第三編”的“第二章第一審程序”的“第二節自訴案件”的相關規定,提起刑事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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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什么是醫療事故罪?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二、醫療事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犯罪對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觀上起到控制病情發展的作用,則必然由于病情發展而引起人體健康的更大損害,直至導致傷殘、功能障礙和死亡結果。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
嚴重不負責任,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違反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常規。根據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醫療事故按事故發生的原因分為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醫療技術事故,不構成犯罪。這里的規章制度,是指與保障就診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關的診療護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包括診斷、處方、麻醉、手術、輸血、護理、化驗、消毒、醫囑、查房等各個環節的規程、規則、守則、制度、職責要求,等等。醫療事故案件中常見的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有:錯用藥物、錯治病人、錯報輸血、錯報病情、擅離職守、交接班草率、當班失職等。診療護理常規,是指長期以來在診療護理實踐中被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操作習慣與慣例。各項診療操作和護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規程的要求,這些規程是為了保障操作穩準,避免失誤而制定的,在診療操作和護理工作中必須遵照執行,否則就有可能導致醫療事故的發生。
2、因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導致病人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或死亡的結果
危害結果的大小是衡量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和區分罪與非罪的客觀標準,構成本罪在客觀上必須要求發生了病人重傷或死亡的結果。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六條所稱的二級醫療事故和三級醫療事故。二級醫療事故,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是造成就診人殘廢或者功能障礙的。
3、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病員重傷、死亡之間必須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醫療傷亡結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處在于。后者是加害行為本身直接引起人體機體損傷,而前者則多是由于醫療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發展而導致病情惡化而引起傷殘或死亡,或者是醫療措施對人體侵害直接引起病人傷亡,或者由于醫療措施客觀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傷亡,可見醫療傷亡結果的出現既同原患疾病有關,又同醫療行為有關。違章醫療行為對病情的實際作用可以是四種,即有效、無效、反效、直接破壞人體。據此,可以把醫療傷亡形成機制分為四種:(1)違章醫療行為雖然對阻止病情有效,但是效用不足而最終因病情發展引起病人傷殘或死亡,如搶救農藥中毒病人時使用的解毒劑數量不足致使病人死亡;(2)違章醫療行為對病情沒起到任何作用而由于病情發展引起傷殘、死亡,這包括醫方違章不作為和無效作為兩種情形;(3)違章醫療行為同治療需要背道而馳從而加劇病情引起病人傷亡,如用反藥等;(4)違章醫療行為本身直接破壞人體而直接引起傷亡或同原患傷病相互迭加共同導致病人傷亡,如手術時操作粗心誤傷大血管等等。這四種情形中,違章醫療行為均與病人傷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依社會一般觀念觀察,上述后兩種情形中違章醫療行為與病人傷亡間的聯系容易為人們注意,而在上述前兩種情形中,由于醫療措施客觀上起到一定治療作用或者至少沒有起反作用,因而違章醫療行為與病人傷亡間的關系易被忽視。這是特別值得引起注意的。醫療傷亡結果之出現大多數同違章醫療行為有關,又與病情本身有關,那么,應如何認定違章醫療行為對傷亡結果的原因力大小?這應看醫療行為之違章程度即違法性程度如何。只有醫療行為嚴重違反醫療規章制度,才能由行為人對病人傷亡結果承擔刑事責任,這是基于對醫務工作特殊性及危險性的照顧而得出的結論。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違章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醫務人員是指具有一定醫學知識和醫療技能,取得行醫資格,直接從事醫療護理工作的人員,包括醫院醫務人員及經批準的個體行醫者。由于醫務工作有極強的專業性、技術性和導致人身傷亡的危險性,所以,國家衛生行政管理機關向來十分重視對行醫者任職資格的考核,事實上只有具備一定醫療知識和技能,才能避免行醫的特殊危險性,從而達到救死扶傷的目的。目前社會上存在一些既無醫療技能又未取得行醫許可證的非法行醫者,這些人不屬于醫療事故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主觀上對病人傷亡存在重大業務過失。在這里,本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而不是一般過失,即從主觀上過失程度之輕重來說,行為人主觀上存在嚴重過失。臨床醫療活動本身有特殊的導致人身傷亡的危險性,醫務人員稍有不慎即會發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過失行為確定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則有失于嚴苛。因此,本罪主觀方面是指存在業務過失而不是普通過失。醫務人員依照法律承擔救死扶傷的職責,有義務對自己的醫療業務行為負責,即對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負責,而醫務人員的業務能力實際是指其業務技術水平。
三、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醫療事故罪?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在司法實踐中處理醫療事故案件時,關鍵在于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具體表現為區分以下界限。
1、醫療事故罪與醫療差錯的界限
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申,醫務人員雖有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就診人造成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的行為。醫療差錯,從產生的原因區分,可以分為醫療責任差錯和醫療技術差錯。其中,醫療責任差錯與醫療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現為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為。區別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診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后者則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后果。對于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醫療差錯的,不能以醫療事故罪論處。
醫療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與醫療事故罪都可能發生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后果,二者區別的關鍵在于主觀上有無過失。如果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是因醫務人員責任心不強,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常規造成的,則構成醫療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醫務人員難以預料或難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屬于醫療意外,不能以犯罪論處。醫療意外與醫療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過失頗為相似,二者不但都發生了嚴重后果,而且對嚴重后果的發生都沒有預見。二者的區別在于,疏忽大意過失對嚴重后果的發生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醫療意外是對嚴重后果的發生是難以預見而沒有預見。
2、醫療事故罪與醫療技術事故的界限
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將醫療事故分為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兩類。醫療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所致的事故。醫療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的事故。區別關鍵在于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失職行為還是技術失誤。本法將醫療事故罪限定為責任事故,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事故,不構成犯罪。
(二)醫療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二罪的相似之處在于:(1)兩罪在主觀方面均屬過失犯罪。(2)二罪在客觀上都造成了人員傷亡的后果。區別在于: (1)主體不同。前罪的主體是生產單位直接從事生產或指揮生產的人員;本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二者業務性質不同。(2)客體不同。前罪侵犯的客體是工礦企業的生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危及的是不特定或多數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本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醫療機構的管理秩序。(3)過失行為發生的場合不同。前罪發生于生產作業中,而本罪發生于診療護理過程中。
(三)醫療事故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它與醫療事故罪都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都可能出現造成人員傷亡的嚴重后果。二罪的區別在于:(1)主體不同。前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罪的主體則是醫務人員;(2)客體不同。前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而本罪侵害的主要客體是醫療機構的管理秩序;(3)過失的內容不同。前罪是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過失,而本罪則是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出現的過失;(4)客觀表現不同。前罪表現為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而本罪則表現為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操作常規;(5)危害后果不同。本罪的危害后果僅限于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受損,而前罪的后果既可以是人員傷亡,也可以是財產損失,還可以是惡劣的政治影響。
(四)醫療事故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界限
它們在危害結果上基本相同。其區別在于:(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醫務人員,后二罪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2)主觀過失的性質不同。本罪的過失屬于業務過失,而后二罪的過失屬日常生活中的過失。(3)客觀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操作常規,而后二罪分別表現為通過某種方式致人死亡或造成他人重傷。(4)客體不同。后二罪侵害的客體是人的生命健康權利,而本罪侵害的客體主要是醫療機構的管理秩序。
四、醫療事故罪如何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相關法條鏈接
《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法律》
《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負責任延誤鄒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四)未經新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字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八)未經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后果的。
非法行醫
醫療事故罪的構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3)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等等。
流程是什么,如何認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罪
步驟一: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步驟二: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步驟三: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步驟四: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之日起10天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有關條例的,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有關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百度 病人被小針刀或者手術或者醫院處置不當致死致殘時候的應對方法 這篇文章,在新浪博客里面的文章和知乎里面的文章說了醫療事故患者維權的步驟和方法。
構成醫療事故的三要素是醫生診療行為違反診療指南,有嚴重損傷后果(及時拍照,ct,核磁診斷結果,大醫院的門診病歷記載,診斷證明等),兩者之間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根據因果關系確定醫院的責任比例,應該在醫院墻上面公示出來。國家衛計委官網上面可以查醫生的執業信息,執業范圍,看看是不是無證行醫,超范圍行醫。及時截圖截上日期保存證據。
出了醫療事故后病人親屬先去投訴醫生或者找醫院要說法就是第一個大坑,醫院干臟活的部門評估后,把你名字列入黑名單你再去照片子,就開始作假了,或者是醫院把病人信息(病人名字和身份證號)套過去后,醫院會改病歷,客觀病歷改嚴重了,主觀病歷改成無過錯了。懷疑醫院醫生犯了錯誤病人第一件事情是要照片子拿到診斷結果后復印全部病歷(因為病歷上面記載著醫院、醫生的全部行為,根據侵權法六十一條和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患者有權利復印全部病歷),病人家屬復印完病歷后再封存全部病歷。封存時候多簽幾個人的名字。你不封存病歷的話醫院肯定會改病歷的,
什么是醫療事故罪,它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如何量刑
醫療事故罪的構成要件
(一)醫療事故罪的主體
醫療事故罪的主體必須是醫務人員,即直接從事診療護理事務的人員,具體范圍為在醫療單位工作的醫生、護士、藥劑人員,還有經過主管部門批準從業的個體行醫人員。另外還包括從事醫療管理、后勤服務等人員。對于后勤服務、管理人員是否能成立醫療事故罪的主體法學界存在較大爭議,醫學界基于衛生部《關于〈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若干問題的說明》中明確指出因診療護理工作是群體性的活動,構成醫療事故的行為人,還應包括從事醫療管理、后勤服務等人員,從醫療行為的一體化角度講,應該將該類人員納入醫療事故罪的主體范圍。
(二)醫療事故罪的客觀表現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1、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
嚴重不負責任,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違反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常規。嚴重不負責任,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之一,這一必要條件將本罪限定于業務過失類犯罪的范疇。根據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醫療事故按事故發生的原因分為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在診療護理工作中發生醫療技術事故的,不構成犯罪。
2、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結果。
3、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與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受損的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構成醫療事故罪,患者人身損害的危害結果必須與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的診療護理有必然的聯系,即兩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否則,即使醫務人員有嚴重的違章行為,而沒有上述的危害結果發生;或者,雖有危害結果,而醫務人員沒有嚴重的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但不嚴重,均不構成犯罪。醫療事故罪的因果關系同樣類同于業務過失類犯罪的因果關系類型,該罪的因果關系具體為:
(1)醫務人員違反醫療規章制度,
(2)違反的程度足以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健康受損結果的發生,
(3)該種不負責任的違反排除技術水平影響的因素,
(4)如果醫務人員不違反該規章制度,則危害結果必然將不會發生。
只有具備了以上幾個要件才能確定因果關系的存在。
(三)醫療事故罪的主觀方面
該罪主觀上只能是過失,即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疏忽大意的過失常表現為:根據自己崗位和職責的要求應當預見到和可以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對病人的嚴重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例如在為病人注射青霉素前應進行皮試但是因為疏忽大意忘記該程序等,過于自信指的是醫療人員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嚴重的危害結果,但是出于輕信自己的技術的原因等致使危害結果的發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醫療事故罪的構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3)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等等。
什么是醫療事故罪,醫療事故罪與醫療意外如何區分
一、什么是醫療事故罪
(一)我國刑法所稱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此為醫療事故罪的通說概念。國外的刑事立法中,因為法律傳統和對醫療倫理的看法各有差異,導致了各國在立法上對醫療事故持不同的評價態度。大陸法系國家多對醫療事故犯罪進行刑事立法,作為犯罪處理;而英美法系國家往往將其規定在侵權行為法中,尋求侵權行為法救濟。
(二)規定醫療事故罪的國家一般將其規定在過失致人死亡、傷害等條款中,我國同樣將造成嚴重危害結果的醫療事故行為規定為業務過失罪中的一種。在現實的醫療過程中經常會產生一些醫療糾紛,甚至矛盾激化引起醫患之間的沖突。但是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是不同的概念,醫療事故與醫療事故罪之間有著本質的區別。醫療事故是由醫護一方的失職或失誤而直接造成病人出現的不良后果。根據后果嚴重程度的不同分為不同的等級。
二、醫療事故罪與醫療意外的不同
(一)醫療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與醫療事故罪都可能發生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后果,二者區別的關鍵在于主觀上有無過失。
(二)如果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是因醫務人員責任心不強,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常規造成的,則構成醫療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醫務人員難以預料或難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屬于醫療意外,不能以犯罪論處。
(三)醫療意外與醫療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過失頗為相似,二者不但都發生了嚴重后果,而且對嚴重后果的發生都沒有預見。二者的區別在于,疏忽大意過失對嚴重后果的發生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醫療意外是對嚴重后果的發生是難以預見而沒有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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