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事故責任人刑事責任是什么?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3~25條規定,屬于以下三種情況,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后,丟失、涂改、隱匿、偽造、銷毀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2)醫務人員由于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
(3)借口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尋釁滋事,擾亂醫療工作正常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是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了犯罪。
根據本條之規定,醫療責任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這里的醫務人員是指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診療人員及護理人員;客體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權;客觀方面是醫護人員有嚴重不負責任的醫療違法行為,包括作為的和不作為的行為;犯罪的主觀方面是醫護人員有過失。
國務院發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本罪所要追究的是醫療責任事故。構成本罪必須具備下述條件:
(1) 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即客觀上存在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的行為。
(2) 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3) 上述違章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4) 主觀上對違章是故意的,對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結果是過失的,因而主觀具有罪過。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4條規定:醫務人員由于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醫療責任事故行為沒有單獨定為犯罪,修訂后的新刑法專門設立醫療責任事故罪,對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傷病患者的合法權益非常有利。
二、醫療事故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么?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3條的規定,對照刑法,構成犯罪的,應該《刑法》第305條偽證罪,第307條第2款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罪。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5條的規定,對照刑法,構成犯罪的,應該《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罪,第290條第1款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等罪。
醫療事故發生之后,除了醫療機構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至于醫療事故的主要責任人,是否需要承擔相關責任,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比如說觸犯我們國家的醫療事故罪,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一、關于醫療事故可追究刑事責任嗎
有可能,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如果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或者或者嚴重人身損害的,并且是由于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的,就會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療事故罪】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三十七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二、認定醫療事故罪的標準是什么
1、認定醫療事故罪,核心在于認定該罪的客觀行為,即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體來說:
(1)“嚴重不負責任”是指:
①擅離職守的;
②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③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④嚴重違反查對、復核制度的;
⑤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⑥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范、常規的;
⑦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2)“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
2、認定醫療事故罪,要注意與醫療差錯的相區分。
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醫務人員雖有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就診人造成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的行為。醫療差錯,從產生的原因區分,可以分為醫療責任差錯和醫療技術差錯。其中,醫療責任差錯與醫療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現為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為。區別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診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后者則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后果。對于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醫療差錯的,不能以醫療事故罪論處。
醫療事故如果發生很嚴重的情況,比如說是有人員的死亡或者是重度的殘疾,那么就要去調查是否是由于嚴重的不負責任而造成的。如果是由于醫護人員的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的,那么是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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