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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辦理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流程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08-04 17:25:56

派出所處理一般的民事案件要多久結案?

我老公因為勸架,被人卻打傷,鑒定是輕微傷?,F在派出所已經過了一個多月了還沒有解決,我想知道一般處理這種案件要多長時間?

1、根據公安部125號令《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定》的規定,一般是30日之內,案情重大復雜的可以延長30日。

2、第一百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3、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4、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內無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并向被侵害人說明情況,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擴展資料:

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為方便審理和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根據法律關系的性質對受理案件所進行的分類。

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相比有本質的不同:

1、性質不同。民事案件主要是關于民事權利、義務性質的糾紛,屬于人民內部矛盾性質。而刑事案件則是危害社會、觸犯刑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犯罪,屬于階級矛盾性質。

2、適用的實體法不同。民事案件所適用的實體法是民法通則、婚姻法、海商法等。而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是刑法。

3、適用的程序法不同。審理民事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而審理刑事案件則適用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民事案件

1.一般情況下,傷情明顯不夠輕傷的,不需要進行人體損傷鑒定的,被損壞的財物價值不大,不需要進行價格認證的,在受理案件三個工作日內進行調解(第一次調解)。

2.如果需要進行鑒定或者認證的,可以在鑒定結論出具后三日內進行調解(第一次調解)。

3.一般調解工作為一次。如果第一次調解未成功,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再次進行調解的或者當事人申請的,可以再次進行調解,一般情況是在第一次調解后七個工作日內完成。

擴展資料:

民事糾紛 又稱民事爭議,是法律糾紛和社會糾紛的一種。所謂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可處分性的)。民事糾紛作為法律糾紛的一種,一般來說,是因為違反了民事法律規范而引起的。民事主體違反了民事法律義務規范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權利,由此而產生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民事爭議。總的來講,民事糾紛就是處理平等主體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所以所有違反這一概念的行為就會引起民事糾紛 。

發生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單位、有 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愿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參考資料:民事糾紛 百度百科

派出所處理一般的民事案件要一到兩個月結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規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九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1、警告;

2、罰款;

3、行政拘留;

4、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1、有較嚴重后果的;

2、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3、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4、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參考資料: 中國法制信息網--治安管理處罰法

  該案例的提問者,應該清楚一點,在民事訴訟的過程中,具體的結案時間應該由法院根據案件的難易程度來確定審理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公安機關扣押物品時間一般為多久

我被搶劫了 后來劫匪被抓到了 我的東西卻被扣留在了 派出所 rn我已經作了筆錄 出具了相關的證明和發票 一般幾天可以拿 ?rn已經一個星期了
我國法律沒有對公安機關扣押物品時間作出明確規定,只規定了與案件無關的證據應當三日內退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有關違法行為查證屬實后,對有證據證明權屬明確且無爭議的被侵害人合法財物及其孳息,凡返還不損害其他被侵害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不影響案件正常辦理的,應當在登記、拍照或者錄像和估價后,及時發還被侵害人。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案卷材料中注明返還的理由,并將原物照片、清單和被侵害人的領取手續附卷。
第一百九十七條
對應當退還原主或者當事人的財物,通知原主或者當事人在六個月內來領??;原主不明確的,應當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當事人或者公告后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后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后,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遇有特殊情況的,可酌情延期處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扣押物品沒有規定具體的期限,但要求對扣押的物品,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扣押。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二條規定,行政案件扣押物品期限為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被扣押物品退還當事人。對扣押物品需要進行鑒定、檢測、檢驗的,鑒定、檢測、檢驗期間不計入扣押期間,但應當將鑒定、檢測、檢驗時間告知當事人。對于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超過上述規定期限未作處理決定的,當事人有權要求退回。
在刑事案件中,對于被扣押后應當退還的財物只規定:“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但是,應當在財物被查扣后多長時間內查明與案件無關卻沒有規定。這樣,就必然導致“應當在三天內退還原主”的規定實際上是一個無期限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4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作他用和自行處理?!?br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于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br />第141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br />第145條:“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br />我們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案件的偵查期限問題確實作了相對完善的規定,但是,在上述法律、規章中關于涉案財物扣押期限和偵查期限的規定明顯存在以下的問題和不足,如果你還有關于扣押等方面的法律問題,可以到華律網咨詢專業律師。

《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扣押物品沒有規定具體的期限,但要求對扣押的物品,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扣押。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二條規定,行政案件扣押物品期限為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被扣押物品退還當事人。

對扣押物品需要進行鑒定、檢測、檢驗的,鑒定、檢測、檢驗期間不計入扣押期間,但應當將鑒定、檢測、檢驗時間告知當事人。對于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超過上述規定期限未作處理決定的,當事人有權要求退回。

拓展資料: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為《規定》)為了規范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部門規章。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按照我國刑訴法的規定,對于在偵查過程中所查獲的物件,可以確定為受害人所有的,應當立即返還受害人。如此,你這種情況不屬于“扣押物品”,就是說,只要出具證據或者公安機關查證屬實該物件為你所有,他們應當立即返還,無權扣押。

沒有返還有兩種可能,一是他們正在查證,二是他們想吞(當然這種可能性比較?。?。

派出所遇到可調解的行政案件與刑事案件一般采取何種方式處理,效果如何?

輕傷害刑事案件和情節較輕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原則。符合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輕傷害刑事案件和第五條規定的情節較輕治安案件,雙方當事人均申請人民調解的,公安機關可委托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第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引導和支持雙方當事人選擇調解程序,解決輕傷害刑事案件和情節較輕治安案件糾紛。 第九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依法、合理、合情地對委托的輕傷害刑事案件和情節較輕治安案件進行調解。 對涉及個人隱私、未成年人以及當事人要求不公開調解等情況的案件,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不公開調解。 第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的調解工作予以支持和協助。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的調解工作予以指導和監督。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協調與配合,共同推動輕傷害刑事案件和情節較輕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調解工作。
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從化解矛盾增進和諧的角度出發,可以調解處理。當然,要注意,有些案件是不可以調解處理的。
所稱的輕傷害刑事案件和情節較輕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調解,是指在受理、立案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根據雙方當事人申請將符合條件的輕傷害刑事案件和情節較輕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輕傷害刑事案件,是指《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即傷害他人身體,經鑒定達到輕傷程度,且社會影響不大的刑事案件。 第四條 輕傷害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委托人民調解: (一)雇兇傷人、涉黑涉惡、聚眾斗毆及其他惡性犯罪致人輕傷的; (二)行為人系累犯,或在服刑、勞動教養和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因糾紛致人輕傷的; (三)多次傷害他人身體或致三人以上輕傷的; (四)輕傷害案件中又涉及其他犯罪的; (五)攜帶兇器傷害他人的; (六)在公共場所尋滋鬧事; (七)其他不宜委托人民調解的。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情節較輕治安案件,是指《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和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即傷害他人身體,經鑒定達到輕微傷程度,且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 第六條 情節較輕治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 (一)雇兇傷害他人的; (二)結伙斗毆的; (三)尋釁滋事的; (四)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行政案件與刑事案件不相沖突,當然分另處理,分別追究責任

公安派出所是否可以辦理消防行政案件,是否有相關法律規定,最好具體

公安派出所是否可以辦理消防行政案件,是否有相關法律規定,最好具體一點,謝謝!
公安派出所只有消防檢查的權力,不具有辦理消防行政案件的權力。消防行政案件由消防機構依法處理。
消防法
第七十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決定;其中拘留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需要傳喚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應當在整改后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檢查合格,方可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
  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強制執行。
  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意見,并由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公安機關等部門實施。

公安機關傳喚的規定

公安機關傳喚的規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規定:

第四十四條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一百二十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您好!
關于傳喚,需掌握以下法規《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在調查取證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被調查取證人員表明執法身份。
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詢問違法嫌疑人,可以到違法嫌疑人住處或者單位進行,也可以將違法嫌疑人傳喚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
第四十四條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第四十六條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后和詢問查證結束后,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并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注明。
第四十七條 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復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第五十一條詢問時,應當告知被詢問人對詢問有如實回答的義務以及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1、刑事傳喚的對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傳喚后必須使用訊問筆錄、而不能使用詢問筆錄。對證人或不明確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適用刑事傳喚。
2、刑事傳喚不能異地進行。但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是指戶籍地、經常居住地。
3、傳喚時間最長不超過12小時
一般情況下要有一些特定的或者是需要詢問在場的情況。才會有傳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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