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有什么區別?
民事訴訟要求民事制裁,如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
行政訴訟是行政制裁,如警告,降級,開除呀,等.
放屁 他把行政訴訟當成行政處分了
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主體要求不同.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機關.
行政訴訟的訴訟標底是具體行政行為.民事的范圍就廣泛了.物權.債權,人身關系等.
民事的對象是一般是是經濟性的案件
行政訴訟的對象一般是行政性行為的案件
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區別
民事訴訟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關于調整民事訴訟活動,確定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 民事訴訟法有狹義與廣義之分,前者是指法典式的民事訴訟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后者是指民事訴訟法典以外的國家憲法和其他法律中有關民事訴訟的規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有關民事訴訟的解答、批復、意見等司法解釋性的文件,雖不同于法律規定,但對民事訴訟具有規范作用,而屬于廣義的民事訴訟法范圍。
同其他訴訟法相比較,民事訴訟法有如下特征: (1)民事訴訟法是部門法。它調整的是民事訴訟關系和民事訴訟活動,這種調整對象是特寫的,是其他部門法無法調整的。 (2)民事訴訟法是民事訴訟的程序法。民事訴訟法是關于民事訴訟活動時應遵守的法律規定。主要內容是民事訴訟主體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以及保障民事訴訟主體訴訟權利和落實訴訟義務的規定。 (3)民事訴訟法具有廣義性。民事訴訟法的廣義性是與民事訴訟的廣泛性相適應的。由于民事訴訟廣泛適用于民事、經濟、勞動爭議、專利、商標、海事、債務催償和法律規定的其他特殊類型的案件。因此民事訴訟法也就廣泛地適用于民事訴訟范圍的各類案件的訴訟。 (4)處分原則和調解原則的特有性。處分原則和調解原則是民事訴訟法的特有原則,這是由民事活動本身所決定的,這也是與其他訴訟法律相比較的最明顯的特征。
行政訴訟法是為了規范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憲法規定制定的法律。
中國行政訴訟法的主要特點是: ①規定被告一方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案件是當事人控告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案件。 ②它解決的糾紛,是政府機關進行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同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行政糾紛。 ③它規定的行政訴訟,是法律規范明文規定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控告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訴訟。 ④行政訴訟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標的,只能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 ⑤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
簡單的說,(1)兩者都是訴訟的程序法,這是共同點;(2)不同點是調整的內容不一樣, 民事訴訟法調整的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比如說老百姓之間的,原告被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是“民告民”; 而行政訴訟法調整的法律關系是不平等主體之間的,說是老百姓和政府機關之間的,原告是平民,被告是國家行政機關。是“民告官”。
明白么?
這個......
行政訴訟說白了就是民告官,樓上就差一點點就說對了,但是...很遺憾,對企事業單位的訴訟是民事訴訟
凡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矛盾,就是民事糾紛,如繼承、房屋、損害賠償、離婚、贍養、子女撫養以及各類經濟合同糾紛等等。人民法院在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審理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通過這些活動所形成的各種訴訟法律關系的總和,稱為民事訴訟。
行政官司就是行政訴訟,即通常說的民告官。是在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活動。行政訴訟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即公民不起訴,法院不主動受理。
公民提起行政訴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
2、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內提起訴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從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起3個月內,經過行政復議的,從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
3、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4、有明確的被告,明確指出是什么行政機關作了何種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
5、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民事訴訟屬于平等主體間的訴訟;而行政訴訟即平時說的“民告官”,是處理公民和行政機關糾紛的訴訟。其主要區別在于:
(1)適用法律不同,前者是民事訴訟法,后者為行政訴訟法。
(2)審理期限不同,民事訴訟的一審期限一般為6個月,而行政訴訟為3個月。
(3)舉證責任不同,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而行政訴訟中,做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必須舉證說明自己的行為是正確的,否則就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4)當然,兩者之間也存在聯系。如果行政訴訟法中沒有規定的可以準用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條款。
被告不同。
民事訴訟的被告是自然人,法人。
行政訴訟的被告是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如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有什么區別?
1、 性質與任務不同;
2、 前置條件不同;
3 、主體、客體不同;
4、 訴訟權利不同;
5 、舉證責任不同。
中國行政訴訟法的主要特點是:
①規定被告一方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案件是當事人控告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案件。
②它解決的糾紛,是政府機關進行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同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行政糾紛。
③它規定的行政訴訟,是法律規范明文規定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控告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訴訟。
④行政訴訟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
⑤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民事訴訟具有以下特點:
1.具有公力性質。民事訴訟不同于其他解決糾紛方式,它是在國家審判權力介入之下,對民事糾紛通過國家的司法程序進行解決。
2.民事訴訟具有嚴格的規范性。民事訴訟活動必須依法進行。依法的含義一是依照民事實體法,二是依照程序法。
3.民事訴訟具有明顯的階段性。民事訴訟活動是分階段向縱深推進的一種活動。民事訴訟活動是不能一蹴而就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活動分為一審階段、二審階段、執行階段和審判監督階段。在每一個審理階段里又細分為起訴階段、法庭準備階段、開庭審理階段、制作和宣告判決階段等。一般地說,前階段是后階段的基礎和前提,后階段是前階段的繼續和延伸。
一. 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的性質與任務不同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 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等的活動, 以及在這些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系。民事訴訟的任務是通過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 解決民事爭議, 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制裁民事違法行為, 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民事訴訟是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主要解決的是私權利之間的糾紛。
行政訴訟則是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當事人的基本權益,依照訴訟法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關系是不平等的,一方是具有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而另一方只能接受。因此行政訴訟解決的是不平等主體間涉及公權力與私權利交叉的部分。行政訴訟法的任務也不是單純解決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糾紛,同時,通過行政相對人的行政訴訟也可以起到監督與完善行政立法與執法的后果。
二. 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前置條件不同
前置條件大概可以理解為受案范圍,但又不完全等于受案范圍,例如《行政訴訟法》第37條第二款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這樣做主要是由于某些領域專業性要求較強,人民法院對于案件的事實一般難于迅速處理,而如果要求強制復議不僅可以減輕司法機關的工作難度,同樣也可以使被申請復議機關的上級對做出行政行為的下級單位進行有效管理與監督。相對于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前置條件更加嚴格,如《行政訴訟法》第11條明確以列舉的方式規范了8類可受理范圍,第12條明確的4種不予受理的情況,對于是否受理范圍過窄這又是需要討論的話題。而民事訴訟法則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這條法條幾乎對實際的民事法律行為全部包括其中。
三. 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的主體、客體的不同
在主體方面,民事訴訟法的主體是相對不確定的,自然人、法人和組織根據其權利義務歸屬不同可成為民事訴訟中的被告與原告,同時這種原被告也可以由于反訴的存在而相互轉換。而在行政訴訟法中原告與被告是確定的,原告只能是權利受到侵害的行政相對人,而被告只能是相應的行政主體。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依照本法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原告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直接接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訴訟的第三人與民事訴訟的第三人意義也不同。有兩點區別 一是行政訴訟第三人排除了與訴訟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情況。二是行政訴訟第三人并不像民事訴訟第三人那樣, 可以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存在著實體法律關系。行政訴訟的第三人僅與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之間存在行政法律關系, 與原告之間不存在行政法律關系。因此, 行政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 不能以本訴的原、被告為共同被告, 也不是必然站在本訴的原、被告的其中一方。他參加訴訟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行政訴訟第三人既不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也不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而是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具有獨立訴訟地位的訴訟參加人。
在客體方面民事訴訟的客體是權利與義務,通常表現為一定的行為、智力成果和物等。而行政訴訟的客體是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在目前來看,以后還可能包括抽象行政行為。
四. 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中訴訟權利的不同
訴訟權利即參與訴訟的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在民事訴訟中由于主體的可變動性雙方當事人都有起訴、反訴和撤訴的權利,在處分權上,民事訴訟的主體享有很強的自由性,這體現在起訴的不同階段當事人都可以按照自由意愿變更或者調解自己的訴訟請求,這在民事訴訟法中的可調解也可體現。
在行政訴訟中由于主體的確定性,即只能是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因此起訴、撤訴的權利只存在與原告,同樣被告也無反訴權。在處分方面被告也無權任意變更其之前所作的行政行為,同樣,行政訴訟中不允許調解也是訴訟權利不同的體現。
五. 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舉證責任的不同
舉證責任即證明責任,是當事人對訴訟中有爭議的事項加以證明以顯示事實的真實性。舉證責任對于訴訟的重要性意義重大,如果不能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據,則當事人會承擔敗訴的風險。在民事訴訟法中舉證責任歸屬于提出主張的當事人,即誰主張誰舉證。《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 有責任提供證據。 ”而行政訴訟法中規定被告應付證明責任,《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 被告對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 應當提供做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這種舉證倒置主要是由于原被告客觀地位與條件的不平等,相反民事主體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在舉證責任方面兩方都應承擔相同的義務。但這種情況在行政訴訟法中也有例外,如在行政賠償或者行政不作為的訴訟中,原告承擔舉證責任。
六.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起訴和審理期限的不同
《民法通則》規定; “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 特殊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或二十年。而《行政訴訟法》三十八條二款規定; “ 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 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 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還規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所謂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是指《行政訴訟法》之外的法律、法規對起訴期限所作出的規定除外。這些法律、法規所作的起訴期限的規定不盡一致, 有的是3 個月, 有的是,1個月, 有的是15 天, 有的只有5 天。從而可以看出, 民事與行政案件的起訴期限是大不一樣的。其次, , 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答辯期限也不相同。民事案件的答辯期為十五日, 而行政案件答辯期為十日。再次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審理期限也不同, 民事訴訟法規定, 一審的審理期限一般為六個月, 二審的審理期限一般為三個月。而行政訴訟法規定, 一審的審理期限一般為三個月, 二審的審理期限一般為二個月。 只所以這樣規定是由于行政案件繁多,為了不影響效率只能減少時間,而民事案件則一般涉及不僅財產而且還具有人身關系的權利義務,因此需要更多時間給當時人提供調整這些權利與義務的時間,如果不這樣,那么極易引起社會的穩定問題。
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有什么區別
不是指什么調整的法律關系不同之類的,我只是因為學完了民事訴訟法后,這學期又開了行政訴訟法,我看了下行政訴訟法教材的目錄,感覺和民訴在很多地方都是一樣的,所以想請教做過這種對比的童鞋或專家們,把有區別的版塊說一下,這樣學起來就很節省時間了,不甚感激。中國行政訴訟法的主要特點是:
①規定被告一方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案件是當事人控告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案件。
②它解決的糾紛,是政府機關進行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同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行政糾紛。
③它規定的行政訴訟,是法律規范明文規定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控告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訴訟。
④行政訴訟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
⑤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民事訴訟具有以下特點:
1.具有公力性質。民事訴訟不同于其他解決糾紛方式,它是在國家審判權力介入之下,對民事糾紛通過國家的司法程序進行解決。
2.民事訴訟具有嚴格的規范性。民事訴訟活動必須依法進行。依法的含義一是依照民事實體法,二是依照程序法。
3.民事訴訟具有明顯的階段性。民事訴訟活動是分階段向縱深推進的一種活動。民事訴訟活動是不能一蹴而就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活動分為一審階段、二審階段、執行階段和審判監督階段。在每一個審理階段里又細分為起訴階段、法庭準備階段、開庭審理階段、制作和宣告判決階段等。一般地說,前階段是后階段的基礎和前提,后階段是前階段的繼續和延伸。
1、 性質與任務不同;
2、 前置條件不同;
3 、主體、客體不同;
4、 訴訟權利不同;
5 、舉證責任不同。
一. 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的性質與任務不同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 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等的活動, 以及在這些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系。民事訴訟的任務是通過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 解決民事爭議, 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制裁民事違法行為, 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民事訴訟是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主要解決的是私權利之間的糾紛。
行政訴訟則是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當事人的基本權益,依照訴訟法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關系是不平等的,一方是具有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而另一方只能接受。因此行政訴訟解決的是不平等主體間涉及公權力與私權利交叉的部分。行政訴訟法的任務也不是單純解決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糾紛,同時,通過行政相對人的行政訴訟也可以起到監督與完善行政立法與執法的后果。
二. 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前置條件不同
前置條件大概可以理解為受案范圍,但又不完全等于受案范圍,例如《行政訴訟法》第37條第二款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這樣做主要是由于某些領域專業性要求較強,人民法院對于案件的事實一般難于迅速處理,而如果要求強制復議不僅可以減輕司法機關的工作難度,同樣也可以使被申請復議機關的上級對做出行政行為的下級單位進行有效管理與監督。相對于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前置條件更加嚴格,如《行政訴訟法》第11條明確以列舉的方式規范了8類可受理范圍,第12條明確的4種不予受理的情況,對于是否受理范圍過窄這又是需要討論的話題。而民事訴訟法則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這條法條幾乎對實際的民事法律行為全部包括其中。
三. 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的主體、客體的不同
在主體方面,民事訴訟法的主體是相對不確定的,自然人、法人和組織根據其權利義務歸屬不同可成為民事訴訟中的被告與原告,同時這種原被告也可以由于反訴的存在而相互轉換。而在行政訴訟法中原告與被告是確定的,原告只能是權利受到侵害的行政相對人,而被告只能是相應的行政主體。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依照本法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原告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直接接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訴訟的第三人與民事訴訟的第三人意義也不同。有兩點區別 一是行政訴訟第三人排除了與訴訟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情況。二是行政訴訟第三人并不像民事訴訟第三人那樣, 可以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存在著實體法律關系。行政訴訟的第三人僅與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之間存在行政法律關系, 與原告之間不存在行政法律關系。因此, 行政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 不能以本訴的原、被告為共同被告, 也不是必然站在本訴的原、被告的其中一方。他參加訴訟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行政訴訟第三人既不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也不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而是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具有獨立訴訟地位的訴訟參加人。
在客體方面民事訴訟的客體是權利與義務,通常表現為一定的行為、智力成果和物等。而行政訴訟的客體是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在目前來看,以后還可能包括抽象行政行為。
四. 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中訴訟權利的不同
訴訟權利即參與訴訟的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在民事訴訟中由于主體的可變動性雙方當事人都有起訴、反訴和撤訴的權利,在處分權上,民事訴訟的主體享有很強的自由性,這體現在起訴的不同階段當事人都可以按照自由意愿變更或者調解自己的訴訟請求,這在民事訴訟法中的可調解也可體現。
在行政訴訟中由于主體的確定性,即只能是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因此起訴、撤訴的權利只存在與原告,同樣被告也無反訴權。在處分方面被告也無權任意變更其之前所作的行政行為,同樣,行政訴訟中不允許調解也是訴訟權利不同的體現。
五. 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舉證責任的不同
舉證責任即證明責任,是當事人對訴訟中有爭議的事項加以證明以顯示事實的真實性。舉證責任對于訴訟的重要性意義重大,如果不能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據,則當事人會承擔敗訴的風險。在民事訴訟法中舉證責任歸屬于提出主張的當事人,即誰主張誰舉證。《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 有責任提供證據。 ”而行政訴訟法中規定被告應付證明責任,《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 被告對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 應當提供做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這種舉證倒置主要是由于原被告客觀地位與條件的不平等,相反民事主體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在舉證責任方面兩方都應承擔相同的義務。但這種情況在行政訴訟法中也有例外,如在行政賠償或者行政不作為的訴訟中,原告承擔舉證責任。
六.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起訴和審理期限的不同
《民法通則》規定; “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 特殊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或二十年。而《行政訴訟法》三十八條二款規定; “ 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 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 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還規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所謂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是指《行政訴訟法》之外的法律、法規對起訴期限所作出的規定除外。這些法律、法規所作的起訴期限的規定不盡一致, 有的是3 個月, 有的是,1個月, 有的是15 天, 有的只有5 天。從而可以看出, 民事與行政案件的起訴期限是大不一樣的。其次, , 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答辯期限也不相同。民事案件的答辯期為十五日, 而行政案件答辯期為十日。再次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審理期限也不同, 民事訴訟法規定, 一審的審理期限一般為六個月, 二審的審理期限一般為三個月。而行政訴訟法規定, 一審的審理期限一般為三個月, 二審的審理期限一般為二個月。 只所以這樣規定是由于行政案件繁多,為了不影響效率只能減少時間,而民事案件則一般涉及不僅財產而且還具有人身關系的權利義務,因此需要更多時間給當時人提供調整這些權利與義務的時間,如果不這樣,那么極易引起社會的穩定問題。
用一句通俗話講,行政訴訟一般是告的國家行政機關或者獲得法律、法規授予行政權力的組織。
民事訴訟告是跟你一樣普通人,當然如果國家機關是進行的民事活動也是要當被告的。
通俗一點,行政訴訟是由于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形成的、解決官民之間的活動,民事訴訟解決民民間的訴訟。
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有什么區別呀,有什么
這個......
行政訴訟說白了就是民告官,樓上就差一點點就說對了,但是...很遺憾,對企事業單位的訴訟是民事訴訟
凡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矛盾,就是民事糾紛,如繼承、房屋、損害賠償、離婚、贍養、子女撫養以及各類經濟合同糾紛等等。人民法院在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審理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通過這些活動所形成的各種訴訟法律關系的總和,稱為民事訴訟。
行政官司就是行政訴訟,即通常說的民告官。是在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活動。行政訴訟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即公民不起訴,法院不主動受理。
公民提起行政訴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
2、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內提起訴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從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起3個月內,經過行政復議的,從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
3、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4、有明確的被告,明確指出是什么行政機關作了何種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
5、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民事訴訟屬于平等主體間的訴訟;而行政訴訟即平時說的“民告官”,是處理公民和行政機關糾紛的訴訟。其主要區別在于:
(1)適用法律不同,前者是民事訴訟法,后者為行政訴訟法。
(2)審理期限不同,民事訴訟的一審期限一般為6個月,而行政訴訟為3個月。
(3)舉證責任不同,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而行政訴訟中,做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必須舉證說明自己的行為是正確的,否則就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4)當然,兩者之間也存在聯系。如果行政訴訟法中沒有規定的可以準用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條款。
首先是他們的主體不同:
民事訴訟中,訴訟主體都為自然人、法人等,既“民告民”訴訟但在行政訴訟中,被告都是國家公權利機關即“民告官”訴訟。
其次是舉證責任不同,民事訴訟中,基本上采用的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只有在環境污染等特定幾種訴訟中才會由被告舉證。
而行政訴訟中,而是采用被告舉證原則,原告只需要證明自己是被告所做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即可,而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則有做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來舉證。
滿意回答的話,請采納,謝謝
相關推薦:
刑事審判先進單位(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簡介)
刑事辯護原則要求(刑訴指定辯護條款)
刑事證據收集表格(刑事訴訟證據目錄的格式)
報失蹤算刑事案嗎(人口失蹤是刑事案件嗎)
刑事強制措施表格(網上如何申請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