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一是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反映情況,要求上級公安機關督促下級公安機關立案。二是可以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提出,請求檢察院予以監督
被害人一是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反映情況,要求上級公安機關督促下級公安機關立案。二是可以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提出,請求檢察院予以監督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因此,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另外,如果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被害人一是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反映情況,要求上級公安機關督促下級公安機關立案。二是可以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提出,請求檢察院予以監督
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反映情況,要求上級公安機關督促下級公安機關立案。或者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提出,請求檢察院予以監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機關、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因此,司法機關接到的案件有單位和公民個人在發現犯罪案件時向司法機關的報案、有被害人的控告,還有犯罪案件的有關知情者的舉報。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上述報案、控告和舉報的材料,應當立即開展工作,根據所提供的有關材料,按照管轄和分工的規定,迅速進行審查,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分析是否可能已經構成犯罪,需要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然后決定是否立案。
如果認為已經構成了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就應當決定立案偵查。比如對所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證據不夠充分的,應當進一步開展調查、取證等偵查工作。
如果認為沒有構成犯罪,不屬于犯罪案件,不當作犯罪案件處理的,要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可以申請復議,控告人如果不服,要求再進行一次審查,有關的司法機關應當再認真地審查一遍。
擴展資料:
110在接到公民有人身危難的報警時有及時出警救助的義務。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公安部《110接處警工作規則》第十六條規定:對接報的符合本規則第十四條規定范圍中的重大案(事)件,應當根據警情的性質、事態規模、緊急程度,及時報告分管負責人,并按照工作預案和分管負責人的指示,迅速派警處置。
由此可見,公安機關負有立即處理刑事案件報警的責任。如果本案中110沒有出警,則屬于行政不作為,公安機關要承擔行政違法的責任。對于具體在多長時間之內到達案件現場,我國并無統一規定,而是由地方有關行政規章確定。
在法律上,成年人走失并不是必須立案,除非有遇害可能的;未成年人失蹤應當及時立案 。如果你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不服 ,可以申請復議。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被害人一是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反映情況,要求上級公安機關督促下級公安機關立案。二是可以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提出,請求檢察院予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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