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在解決爭議、推動法治政府建設和和諧社會構建中的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制定本實施條例。行政復議機關需認真履行職責,確保行政復議機構具備必要的人員和能力,處理各類行政復議事務。
行政復議機構除按法律規定執行外,還需負責轉送申請、處理行政賠償、督促案件受理和決定執行、辦理統計和備案工作,以及處理未經復議的行政訴訟。專職行政復議人員需具備相應資格,具備良好的品行和專業能力。
申請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伙企業需以核準登記企業名義申請,股份制企業可通過股東大會申請。申請復議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內容應明確、具體。行政復議機構接受書面或口頭申請,提供必要材料,并可能通知相關利益方作為第三人參與。
被申請人通常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特殊情況可能涉及共同被申請人。申請期限計算方法詳細規定。行政復議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有權拒絕,但對合法申請必須接受。
行政復議的提出、受理、決定和執行過程中,有明確的程序規定,包括申請材料的提交、補正,以及行政復議機構的處理方式和決定內容。同時,行政復議過程中可能出現中止或終止的情況,具體取決于申請人、被申請人或案件本身的情況。
本條例自2007年8月1日起實施,為行政復議工作的規范化和法制化提供了重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簡稱行政復議法)是在1999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通過,由1999年0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16號主席令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法律,共計七章四十三條。2007年,為了進一步發揮行政復議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建設法治政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根據行政復議法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實施條例》(簡稱行政復議實施條例)并于2007年8月1日施行。
為了進一步發揮行政復議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建設法治政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制定本條例。各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認真履行行政復議職責,領導并支持本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機構)依法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并依照有關規定配備、充實、調劑專職行政復議人員,保證行政復議機構的辦案能力與工作任務相適應。
行政復議機構除了應當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轉送有關行政復議申請;
辦理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賠償等事項;
按照職責權限,督促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和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
辦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和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備案事項;
辦理或者組織辦理未經行政復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應訴事項;
研究行政復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改進建議,重大問題及時向行政復議機關報告。
專職行政復議人員應當具備與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相適應的品行、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并取得相應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法制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是為了進一步發揮行政復議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建設法治政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制定的。該條例于2007年5月23日國務院第17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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