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屬于可繼承的遺產?
屬于可繼承的遺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和一些其他方面的財產。當然了,根據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在發生繼承的時候,主要是死亡的時候遺留下來的個人所擁有的合乎法律規定財產。
一、哪些屬于可繼承的遺產?
在實踐中,公民死后,并不是其所有的財產都可以繼承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具體包括如下幾項: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注意:
1、公民的收入。一般是指公民的工資、獎金、存款及利息、從事合法經營的收入,及接受贈與或繼承所得的財產等。
2、公民的其他合同財產。一般包括公民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有價證券;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抵押權、留置權、典權;發明權、發明權中的財產權;商標權中的財產權等等。
3、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要是死亡后或因死亡而產生的財產,如死亡撫恤金和死亡賠償金等均不屬于可繼承的遺產范圍。
提醒的是撫恤金是國家在死者死亡后,發給死者親屬的費用。國家發放這種費用,是用以優撫、救濟死者家屬,特別是用來優撫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
根據有關規定,撫恤金的享受對象,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第一,必須是死者的配偶或真系親屬;
第二,這些親屬主要地或部分地依靠死者生前扶養。
因此,從上述規定看,撫恤金不屬于死者的遺產,不能作為遺產分割繼承。
二、繼承的房產不辦理過戶可以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都要經過登記才發生效力。但是民法典有特別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也就是說房產的所有權從繼承開始的時候就可以取得了,不用再經過較為繁瑣的登記確認產權。
但是繼承下來的房產除了不經過登記就能夠取得所有權之外,還是受有一些限制的。我國民法典又規定了,按照民法典取得的物權,當需要對于該物權進行處分時候,還是需要進行登記的,如果不經過登記,那么所做的物權處分行為就是無效的。所以,如果說對繼承下來的房子沒有另外打算的話,可以不用辦理過戶登記,但是還想做其他打算的話,那么最好還是去辦理房產登記,將房屋登記到自己的名下,這樣就可以方便未來對于其進行具體的再處分。
現實生活當中,對于遺產的范圍作出的規定,主要是在合法性方面來進行處理的。如果不是屬于個人所合法擁有的財產的話,那么是不能夠發生繼承的,這里的合法財產當中包括有公民的收入,公民所擁有的文物圖書資料都可以。
留置后被冤枉怎么辦
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被錯誤拘留的,有權取得賠償。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二)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拘留撤銷后如何賠償
可以申請國家賠償,需要準備書面申請提交到當地的公安機關,附上證明材料等。
一、不起訴國家賠償適用條件有哪些
不起訴決定國家賠償的適用條件有:行為已構成犯罪應負刑事責任,決定不起訴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決定不起訴的;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決定撤銷不起訴的;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不起訴的。
二、行政違法是什么?
行政違法行為一般是指行政機關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行使行政職權后對他人或者社會造成損害,尚不嚴重,不構成犯罪的行為。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三、拘留和羈押的區別是什么
拘留和羈押的區別如下:
1、拘留是在未批準逮捕以前,對人犯采取的緊急強制措施。羈押則是在批準逮捕后,在宣布判刑前這段期間,對人犯采取的滯留措施;
2、拘留的執行機關只有公安局,而羈押的執行機關可以是公安局也可以是檢察院和法院;
3、刑事拘留的拘押場所是拘留所,羈押的場所則包括: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
4、羈押的時間是可以抵刑期的,拘留的時間則不可以抵刑期;
5、刑事拘留不屬于處罰而是一種強制手段,羈押則是處罰手段。
刑事拘留,不是處罰,而是公安機關采取的一種臨時強制措施。拘留對象是有重大犯罪嫌疑,且有可能繼續犯罪、逃跑、自殺或串供的人。拘留期限為3日,經公安局長批準可以延長1到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嫌疑人可以延長30日。拘留期間,排除犯罪嫌疑的隨時釋放,查明犯罪證據的,隨時報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立即釋放。檢察院批準逮捕的,繼續羈押。
羈押,指因犯罪嫌疑被拘留、逮捕,等候法院審判的期間。法院如果判決無罪,立即釋放,并賠償被羈押人經濟損失。法院如果判決有罪,羈押期間折抵刑期。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拘押場所就是看守所。在我國,羈押基本上是一種逮捕、拘留決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當然狀態,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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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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