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審刑事有罪判決書,是依據《刑事訴訟法》在第一審程序下,對已審結且事實清晰、證據確鑿的刑事案件進行判定,確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官方書面結論。它主要分為兩類:有罪科刑判決和有罪免刑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在被告人完成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會對事實、證據和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審議,根據這些,做出以下判決:一、如果證據確鑿,認定被告有罪,會作出有罪判決;二、如果法律判定被告無罪,會作出無罪判決;三、若證據不足無法確認有罪,會作出指控犯罪不成立的無罪判決。
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判決書需由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簽名,并明確注明上訴的期限和可上訴的法院。這些法律條款是制作第一審刑事判決書的法律基礎。
第一審刑事有罪判決書是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程序,對審理終結的刑事案件,確認事實清是否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應當承擔何種刑事責任的書面處理結論。可以分為有罪科刑和有罪免刑判決書兩種。判決書應當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第一審刑事判決書由首部、事實、理由、判決結果和尾部五部分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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