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錄屬于什么證據
筆錄是直接證據。
筆錄是直接能夠證明對象所說話語,是當事人對總體情況的一個書面表達,能夠經得起查實,可以直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依據,不需要和其他證據結合,證明方式簡單直接,因此筆錄屬于直接證據。筆錄是直接證據的原因在于,它能夠直接證明對象所說話語,是當事人對總體情況的一個書面表達,能夠經得起查實,可以直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依據,不需要和其他證據結合,證明方式簡單直接。
此外,不同類型的筆錄具有不同的證據屬性,例如,搜查筆錄、辨認筆錄屬于書證的范疇,而庭審筆錄則是直接證據。筆錄證據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制作,是對偵查過程和結果的記載,因此筆錄證據不同于書證。筆錄證據是偵查人員對偵查過程和結果的記錄,其形成過程與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的形成過程一樣,經歷了偵查人員的感知、記憶、表達等過程
什么樣的筆錄屬于證據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辯認筆錄的證據是屬于鑒定意見類的證據,主要是鑒定筆錄是否屬于當事人書寫的,鑒定其真實性。證據對于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學界對證據制度的研究已經形成一門專門科目,稱為證據學或證據法學。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其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視聽資料、鑒定意見、現場筆錄、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電子數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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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警察進家搜查的條件
警察進家搜查有以下幾個條件:
1、出示搜查證,一般情況下,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除非執行逮捕、拘留遇緊急情況,可以無證進行搜查;
2、要求被搜查人或其家屬、鄰居或其余見證人在場;
3、只能女工作人員搜查婦女的身體;
4、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員或家屬、鄰居或其余見證人共同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注明符合上述規定的搜查,即為合法搜查。
搜查是司法機關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罪犯,依法對被告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尋和檢查的強制方法,在中國,有權決定搜查的機關是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搜查時,應出2名以上的偵查人員持搜查證進行。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享有搜查權的人員、搜查的對象、地點以及程序作了明確的規定:
1、享有搜查權的人員是偵查人員,經合法授權或批準依法對刑事案件執行偵查、預審等任務的偵查人員,包括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偵查人員以及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案件的偵查人員;
2、搜查的對象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證據的人;
3、搜查的地點包括上述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點。
執行逮捕、拘留時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之一不用搜查證可以進行搜查:
1、隨身攜帶兇器的;
2、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3、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
4、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 搜查筆錄的制作
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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