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敗訴后如何賠償
根據查詢百度律臨顯示,財產保全敗訴后賠償方式如下:
1、訴前保全后,如果官司打輸了,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這是因為依當事人的申請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如果申請人敗訴了,申請人應當賠償因財產保全所造成的損失。并且如當事人錯誤地申請財產保全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如錯誤地申請保全了案外人的財產等情況,也要負賠償責任應該在擔保中扣除。
2、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當事沒有提出申請的,但爭議的財產可能有毀損、滅失或其他危險的,法院可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在起訴前,只能由當事人提出保全申請,且必須提供擔保。法院不能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其他適當的保全措施。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于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財產保全期間,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賠償可能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追加相應的擔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3、財產保全法院收費有兩部分:財保費/擔保金。不超過5000元的,是財保費。保全標的額的20%,是擔保金。財保費,你勝訴的話,可以要求敗訴方承擔,否則自行承擔。案件審結后,在未造成對方損失的情況下,擔保金返還。
財產保全賠償方式由誰負責
一、財產保全的解除方式財產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請人提供擔保;
2、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未起訴的;
3、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或者當事人的申請而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請人的錯誤而導致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而遭受損失的,應當由申請人負責賠償。
二、保全擔保《國家賠償法》規定,財產保全錯誤而產生的賠償,由人民法院負擔。所以,在實踐操作中,當事人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時,法院一般會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擔保方式一般為現金或實物的抵押。如果當事人沒有足夠的現金和相應的實物,也可申請由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擔保公司提供擔保一般為信用擔保,不用辦理抵押手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財產保全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四條規定:“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可以以下列方式提供擔保:
(一)申請人提供物的擔保或現金擔保;
(二)第三人提供信用擔保、物的擔保或現金擔保;
(三)專業擔保公司提供信用擔保。”
三、財產保全的費用說明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但你要提供你訴訟標的同樣額度的擔保。
訴中財產保全收費標準
法律主觀:
訴訟 財產保全 ,是指在民事 訴訟 中,人民法院為保證將來的判決能得以實現,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對當事人爭議的有關財物采取臨時性強制措施的制度。 訴訟保全 案件收費標準:1、保全財產的金額或者價額不滿1000元,每件交納30元;2、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3、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人民法院依照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規定責令申請保全人提供 財產保全擔保 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申請保全的財產系爭議標的的,擔保數額不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百分之三十。財產保全期間,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賠償可能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追加相應的擔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四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財產保全錯誤的認定及賠償標準
財產保全錯誤的認定及賠償標準: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的賠償在性質上屬于侵權責任。判斷申請財產保全是否錯誤,不僅要看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得到支持,還要看起是否存在過意或重大過失。判斷申請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要根據其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等考察其提起的訴訟是否合理,或者結合申請保全的標的額、對象及方式等考察其申。
財產證據保全的條件: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是事項有利害關系;
2、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即使利害關系人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公證處只要查明該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只要是為了當事人的正當的、合法的的權益,也應當出證);
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處的業務范圍;
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訴前財產保全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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